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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送达上海尤凯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函

发布于:2024-10-16 1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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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尤凯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鹰潭绿地科创城A-1~A-6地块幕墙设计项目中,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设计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鹰住建罚决〔2023〕54号),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计366100元(叁拾陆万陆仟壹佰元整)。

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于2024年4月10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公开审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认定我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你单位提出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你单位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4)赣7101行初438号行政判决,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请上诉,经公开审理,中级法院认定你单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终审判决,《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鹰住建罚决〔2023〕5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单位至今尚未履行第二项行政处罚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单位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单位仍未履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申请月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瀚

联系电话:0701-6261135

鹰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4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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