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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委发布《三堂会审丨以单位名义出借钱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将齐翔建工公司承揽的三个工程项目交给四分公司施工、以单位名义出借钱款,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刘胜照片)
刘胜,男,198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齐翔建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10月被免职,2021年6月退休。齐翔建工集团系企业集团,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下设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翔建工公司”)等国有独资公司,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是齐翔建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齐翔建工公司与其子公司下设分公司,本案中所谓分公司,是指公司相关负责人作为承包人承包经营管理分公司并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作为母公司的齐翔建工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占股或出资。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13年1月,刘胜为牟取个人利益,与时任大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王振龙商议成立齐翔建工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分公司”),刘胜负责投入资金及承揽工程,王振龙负责生产经营,公司经营所得利润由刘胜享有,向王振龙支付每月工资并承诺每年分红,王振龙表示同意,二人还邀请杨维安任四分公司出纳员。2013年3月,刘胜主持召开齐翔建工公司会议,决定成立四分公司,并任命王振龙为经理,王振龙与齐翔建工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四分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四分公司成立至2014年9月,刘胜利用职务便利,将齐翔建工公司承揽的三个工程项目交给四分公司施工,四分公司仅以合同标的额1.5%的标准向齐翔建工公司交纳管理费,其余利润由四分公司获取。经审计,上述工程项目已结算,共计获利1105万元。刘胜实际获得990万元,王振龙实际获得115万元。案发后,二人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挪用公款罪。2015年,四分公司注销后,王振龙与刘胜商议以大宇公司第七分公司名义合伙承揽某项目,王振龙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4月,王振龙以七分公司名义与大宇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承揽某项目。同年9月,因项目资金短缺,刘胜安排石晓东(时任大宇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大宇公司名义向齐翔建工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在未召开公司班子会议的情况下,批准大宇公司借款。2016年9月,大宇公司将800万元转给王振龙使用。刘胜安排人员制作虚假专题会议记录,并找相关人员补签。2019年8月23日,王振龙还款112.9万余元。2022年5月17日至23日,刘胜、王振龙共同出资687万余元归还剩余挪用款项。
【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纪委对刘胜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同年9月7日,齐齐哈尔市监委对刘胜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并于9月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11月21日,齐齐哈尔市监委将刘胜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移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2022年12月20日,经齐齐哈尔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齐齐哈尔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月13日,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刘胜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挪用公款罪向铁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3年6月8日,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决刘胜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03日,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78号00单元01层01号,法定代表人为西朋。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树木种植经营;花卉种植;城市公园管理;礼品花卉销售;园艺产品种植;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齐翔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8家公司,具有50处分支机构。 由黑龙江齐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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