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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局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检查,发现烟台恒志置业有限公司等12家建筑业企业有关资质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烟台恒志置业有限公司等12家建筑业企业有关资质(详见附件),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拟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名单(20241025).xlsx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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