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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根据《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漳州市中心城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装配式建筑不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条款,但是纳入土地出让公告管理,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签订《装配式建筑监管协议》,具体建设要求按协议约定执行。现将《装配式建筑监管协议》范本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到位。
本通知适用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适用范围为芗城区、龙文区、漳州高新区,其他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装配式建筑监管协议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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