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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毕节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 以案释法案例(一)

发布于:2024-10-31 13: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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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

以案释法案例(一)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未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案

案例报送单位:织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件承办人:朱 鹏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郭 勇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股长

报送方式联系人:周珍永 13984737393

执法办案中心电话:0857-7880866

二、案例正文

【案例名称】

毕节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织金县动物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2日,织金县综合执法局接收由织金县住建局移交“织金县动物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线索。经核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单位:毕节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无害化动物处理厂房(钢架机构);办公楼、员工宿舍等建设,违法事实成立,随即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7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条文】

本案件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期间,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之规定。织金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之规定,对案件当事人作出处罚。

【办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单位积极整改、态度诚恳、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对本案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毕节市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通报批评;(2)处工程造价2890000.00元的1.1%罚款31790.00元;(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黄叶周处单位罚款数额31790.00元的5.1%罚款1621.29元。

(二)江苏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通报批评;(2)处10000.00元罚款;(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王卫处单位罚款数额10000.00元的5.1%罚款510.00元。

【证据采信理由】

本案办理调查、取证期间,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确保执法人员2名,出示执法证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调取证据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资质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施工单位法人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均证明毕节市题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现场证据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施工合同。

【案例评析】

(一)行政主体过程评析。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主体适当、办案程序和执法人员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引用准确、当事人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文书规范,执法人员始终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对当事人采取面对面以案说法等教育方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监管力度,坚持安全至上的理念,加大相关主体的法律培训力度,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充分考虑其影响、后果、违法程度,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合法合理合适的行政处罚,发挥法律法规的教育与规范作用。

(二)案件违法事实评析。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众多,办证周期较长,为了加快项目推进,提高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在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时有发生,枉视安全,淡薄法律意识。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应当加强法律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坚决守好安全生产这一道红线,依法建设、有序建设,确保更好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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