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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遂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5日
遂宁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和初、中、高级工程师。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作出不良行为记录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行为记录修正,是指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因当事人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确认后效力发生变化的,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发布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修正。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缩短,是指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公布不良行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有关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实施不同类别市场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录,不替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以及负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程序
第五条 不良行为线索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群众举报、信访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决定等信息;
(二)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的巡查检查、督导暗访、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问题。
不良行为线索移交时,应当附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不良行为记录线索后,应及时启动不良行为记录程序,并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已有证据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有关事实进行调查。
第七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结束后依法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决定,如需提交集体研究再作出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书发出前,应当告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服不良行为记录决定的救济途径,保障其救济权利。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救济权利的,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出不良行为记录决定书。
第九条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辖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具体工作。
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的初核调查等工作,并按程序将处理建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决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良行为记录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存在其他行政机关职责管理范围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整理成卷归档存放。
第十二条 本市内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统一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为12个月,自该不良记录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息可根据第二条第三款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可根据第二条第四款进行缩短。
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最短期限不应低于1个月,涉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良行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3个月,涉及违法转包分包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涉及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良行为信息最短发布期限不得低于6个月。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缩短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
(一)在不良行为调查处理期间主动配合;
(二)不良行为已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申请不良行为记录修正(缩短)时,应当提交申请书,注明具体请求,附佐证资料。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信访答复意见、信访复查意见、信访复核意见、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已完成整改的有关资料等。
第十八条 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依法应当修正未主动修正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按照第二十一条直接修正。
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向不良行为发生地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正(缩短)申请,受理申请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补正资料的,应当在受理现场或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补正;需要实地复核的,由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复核。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修正(缩短)情形的,提出明确的修正建议,书面请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为不符合修正(缩短)情形的,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
第二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请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第二十一条 不良行为修正(缩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行政行为审议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认为不符合修正(缩短)情形的,退回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查后上报,或直接函告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修正;认为符合修正(缩短)情形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公函,报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不良行为记录运用
第二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信息作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市直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状况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中要自觉遵守廉洁纪律,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处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在不良行为记录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轻、减轻、免除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文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文书
(示范文本)
1.调查通知书
2.委托书
3.行政案件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询问(调查)笔录
5.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6.不良行为记录事先告知书
7.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决定书
8.送达回证
调查通知书
遂建调〔 〕第 号
:
为查明你(单位) 一事,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接受调查,并提供如下材料:
接受调查的人员应为涉嫌违法违规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当事个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接受调查的,所委托人员必须持有当事个人或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提供材料需提供原件供查验,如提供复印件的,需你(单位)加盖鲜章予以确认。逾期不到或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接受调查,你(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接受调查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送当事人,第二联存档
委托书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公司现委托 (身份证号: )作为我公司在处理 案件中的代理人,授权其代表我单位配合贵局处理 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公司对该代理人的授权事项和范围为:代表我公司接受贵局的约谈,提供贵局要求的一切证明材料,签收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书,处理与案件调查有关的全部事务。在处理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我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相关主张和请求),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与我公司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我公司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代理人无权转代理权。
特此委托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案件相对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
案号 | ||||
告 知 事 项 | 1.为便于相对人及时收到本机关文书,保证行政案件程序顺利进行,相对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行政案件非诉执行程序; 3.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本机关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本机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相对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 |||
送 达 地 址 | 相对人 | |||
送达 地址 | ||||
电话 (手机) | 邮 编 | |||
其他联系方式 | ||||
相对人 确 认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相对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本机关 工作 人员 签名 |
询问(调查)笔录
案由: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录人: 执法证号
被询问(调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单位
身份证编码: 联系电话:
询问(调查)内容:我们是 的工作人员,现就
一事请你(单位)配合(协助)调查。现向你出示我们的证件,我们的证件号是 ,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如故意隐瞒相关情况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你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问对以上告知的内容是否清楚?
答:
问:
被询问(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询问(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现场检查(勘验)记录
案 由 | ||||
检查(勘验)地点 | ||||
检查(勘验)时间 | ||||
当事人 | ||||
调查人 | 执法证号 | |||
执法证号 | ||||
记录人 | 执法证号 | |||
见证人 | 单位或住址 | |||
单位或住址 | ||||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 ||||
调查人(签章及日期): 当事人(签章及日期): 记录人(签章及日期): 见证人(签章及日期): | ||||
备注 | (当事人拒绝签字等情况的说明) | |||
注:现场检查(勘验)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示意图等应作为本记录的组成部分附后。 |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良行为记录事先告知书
遂建事告〔 〕 号
(公司):
根据《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第 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 的管理措施。现将我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以上事实有 等材料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 》第 条规定,按照《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第 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 的 管理措施。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若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申辩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决定书
遂建信〔 〕 号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局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 等违规问题。我局对有关情况作了核实,现已查明基本事实。
经调查核实:
你公司在 中存在 的不良行为,违反了《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的有关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充分听取了你(公司)对有关问题的陈述和申辩,详细告知了你(公司)前述行为违反的具体规定和可能被给予的处理。依据《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4〕2号)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扣除你(公司)在“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诚信分 分。
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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