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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昆明关于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整治的通知

发布于:2024-11-02 09: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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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公安局

关于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整治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平台,市房地产开与经纪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系列决策部署,按照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昆明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昆建通〔2021〕270号)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净化全市房地产领域网络生态环境,高效整治房地产领域网络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持续加强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整治力度,在我市2021年至2024年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成效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房地产市场主体各类涉房地产领域自媒体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互联网经营行为,重点打击在互联网房地产领域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造谣传谣等MCN机构或个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领域新媒体网络传播行为,营造健康有序清朗的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房地产市场主体违反市场准入规定,未满足相关从业条件,违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布涉房地产领域相关信息。

(二)发布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及宣传广告中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

(三)歪曲、片面解读国家或地方房地产政策,臆测房地产政策走向和趋势,干扰公众认知判断。

(四)利用时事“蹭热点”、使用夸大性标题发布不实报道图文视频,渲染悲观情绪。

(五)以偏概全放大房地产市场优缺点,以点代面放大房地产市场极个别现象,利用个别成交案例或局部价格波动炒作房地产市场行情,发布所谓分析文章及不实房地产运行数据、项目经营情况,唱衰、唱空房地产市场。

(六)技术生成、编造、拼接虚假内容或使用技术合成房地产领域虚假短视频欺骗、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虚假流量(如虚假点击量、浏览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来营造虚假的人气和影响力,误导消费者和市场参与者。

(八)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利用低价吸引客流,违规吸粉获利,扰乱市场秩序。

(九)操控房地产领域评论,干扰真实舆论呈现的水军账号。

(十)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开展有偿删帖、“黑公关”等网络暴力行为。

(十一)利用直播、主播账号“网络约战”、相互诋毁谩骂、恶意抹黑等。

(十二)互联网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及监管主体责任,未按要求核验信息发布主体的资格,为不具备资质信息发布主体提供网络端口、广告投放、企业认证等相关服务。

三、整治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网络平台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整治重点内容,逐项逐条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安排专人于2024年11月15日前向市房地产开发与经纪协会(电子邮箱:kmfxjjz@163.com)报送自查情况及整改结果。

(二)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在自查自纠过程及整治行动中,要完善群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积极主动回应社会监督。

本次整治工作设立投诉举报渠道:

1.昆明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www.km12377.cn/),通过点击首页“举报专区”进行举报。

2.举报电话:0871-63114230(昆明市房地产开发与经纪协会)。

(三)增强依法经营意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把关选题、审核、互动、直播等环节。房地产网络平台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及监管主体责任,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市房地产开与经纪协会要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自媒体自律机制,引导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恪守职业道德、准确把握政策、规范信息发布,为广大网民提供优质内容和专业服务,共同守好社会责任底线。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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