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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4年11月4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2项,经初审符合要求的1项、不符合要求的1项。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4年11月6日至11月8日)。
一、遂宁金融商业中心·莲韵C区C1-3-06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泸州市刚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遂宁金融商业中心·莲韵C区C1-3-06项目位于市河东新区德水北路666号,施工单位泸州市刚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该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建筑垃圾产生数量约71立方米,经分类处理后运输至遂宁市河东新区卓诚建材有限公司管理运营的市河东新区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处置。
(四)审查意见:同意办理,应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暂存点,并分类暂存,做好污染防治措施,运往指定场所处置。许可证编号为“川J00字第2024甲6号”。
(五)许可时限:自审批同意之日起,至该公司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时间2025年7月1日止。
二、遂宁市河东新区芳洲北路二期道路及管廊项目建筑垃圾产生事项
(一)申办单位:福建开路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
(三)基本情况:福建开路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市河东新区芳洲北路二期道路及管廊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工程渣土产生数量约10万立方米,运输至科教园旗山社区七队,用于复耕使用。
(四)存在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要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许可证应由产生建筑垃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办。福建开路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提交的有关合同和申报资料显示,芳洲北路二期道路及管廊项目总包单位仅委托福建开路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渣土运输,无法证明该劳务公司是此项目的施工单位或土石方开挖单位。
(五)审查意见:不同意办理。我局已一次性向福建开路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2320318。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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