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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4-11-11 0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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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建政〔2024〕38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 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4〕84号)要求,现就做 好2024年度全省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 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 术人员,对应相应专业、层级职称,符合评审条件的可申报上 一层级职称。

    3.在建设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 工作且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 才,符合评审条件的可申报建设工程系列相应层级职称。技工 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参加 职称评定时分别视同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4.高职院校担任建设工程专业教学且从事实践性指导的教 师,经单位推荐可参照原教师系列职称级别申报同级别建设工 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

    5.在部队取得相同或相近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且 持有军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可直接 申报上一层级建设工程系列职称。

    6.下列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①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②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专业技术人 员;

    ③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专业技术人 员。

    (二)申报条件

    须符合《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条件》(青建政〔2023〕357号)所明确的学历、继续教育、 工作经历和能力等条件要求。

二、申报评审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评审方式

    申报人员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申报端”  (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sb)  完成职称申报 事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各级评委会通过“职称申 报评审管理系统管理端”(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

    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各层级职称评 委会办事机构不得开展线下申报、评审工作。

    如需查询近年来有关职称政策等内容,可登陆青海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http://rst.qinghai.gov.cn/)查阅。查阅路径:“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首页一职称政 策专栏”。

    (二)申报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用人单位须在“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中为 申报人员建立申报账号,开通申报流程,指导申报人员按要求 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佐证(业绩)材料。

    申报人员对照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向签订劳动 (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单位

    审核把关,并履行公示、推荐等程序后逐级进行申报。对挂靠 单位申报职称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按照管 理权限,对申报人员填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申报人数较多 的单位可组建评委会,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审核通过人员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无 异议后,方可逐级推荐上报。

    3.逐级审核。各层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人员材料 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 补正的全部内容,准予申报人员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 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评审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报送、有 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规定等不符合职称管理政策规定 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由用人单位告知申 报人员。

    4.组织评审。各层级职称评委会要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完 成时限内开展评审工作。要充分考虑网上评审可能存在的实际 问题,为申报人员和用人单位留足申报及审核时间,强化办事 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培训,做好各类申报咨询的解释工 作,确保评审工作有序推进。

    5.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各层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 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介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 众监督。公示期内,对举报、投诉问题,要会同申报单位认真

    调查核实,主动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 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备案。

三、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建设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标准。 全省建设工程系列职 称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青建政〔2023〕357号)规定 执行。可通过登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青海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查询和下载。

    (二)事业单位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 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4年青海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 限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 岗位聘任情况,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 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和上传的,不予审核。

    (三)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从2024年起,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由每年45学时调整为30学时,专业课学 时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 通知》(青人社厅函〔2024〕192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 行。申报人员须上传通过审验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学习档案》。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我省现行员级、助理级、 中级、副高级职称认定政策的人员,须具备认定当年或上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各级别转换职称系列人员,须具备当年 或上一年与拟转换专业相同相近的专业课培训学时。

    (四)业绩等相关材料要求。申报职称人员提交的载有论 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 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计算截止时间均 为2024年12月31日,涉密资料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 行。职称评审中以专利为申报业绩的,要重点考察其专利质 量、转化运用、转化效益情况。

    (五)学历(学位)验证要求。2002届以后毕业且取得国 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上传 教育部学历(学位)在线验证报告。2002届以前毕业且取得高 等教育毕业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以及在“学信网”无法准 确查询学历(学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审核并提交学历证实 性证明和佐证资料(如招生报考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 表,在职教育学历、学位登记表等),证明须加盖单位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 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年度考核资料要求。企业单位人员须上传任现职最 低年限内年度考核表或考核证明;事业单位人员须上传任现职 最低年限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工 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七)企事业单位人员聘任材料要求。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 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聘任在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拟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在转换专业技术岗位前,须经 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和评价标准申报相应的初级专业 技术资格。

    (八)民营企业人员职称申报。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 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劳动  (聘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满1 年),可通过现工作单位(申报时在合同期内)按规定程序申 报建设工程系列职称。

    对本科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专 毕业后在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并现仍在民营企业 工作的人才,可跨过初级职称层级(国家要求的“以考代评”专 业除外),按照评审条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继续教育按照我 省现行政策执行。

    (九)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 工程师职称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现场评审的方式开展,申报人 员须按照程序完成网上申报,审核通过后参加现场评审。现场 评审以成果展示、现场答辩、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 另行通知。

    (十)跨区域职称确认服务。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 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的职称系列一 致的工作,其在外省、原单位取得的全省统一使用的、中央部 委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核 验、确认后,可在我省用于申报原系列高一层级职称。申报人 员须上传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任职 资格审批文件。

    对持上述职称证书在我省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本着 “谁用人、谁负责”原则,可由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职称申报程序,结合证书原件相关批文材料、系统网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记录系统网址:https://www.12333.gov.cn/shiro-cas) 等进行核验,并对核验真 实性负责。

    (十一)援青人员职称申报。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 省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援青人才  (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 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 〔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 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 执行。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 作。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

四、时间安排

    ( 一)申报推荐。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申报人 登陆评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上传佐证资料,用人单位、主管 部门逐级完成审核、公示、推荐工作。

    (二)审核补正。2024年12月1日至15日,各层级职称 评委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人员完成申报资料 补正。

    (三)组织评审。2025年1月10日前,各层级职称评委 会办事机构组织完成网上职称评审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在 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中,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 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 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对审查结果负 责。

    (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时间节点,登录职称申报系统 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版 佐证材料(不得提交涉密职称评审资料),因申报人上传的个 人材料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申报 人自行承担责任。

    (三)对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和挂靠行为 的申报人员, 一经核实,实行“一票否决”,3年内不得申报,并在全省范围通报。对违反规定和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 明材料的经办人(审核人)及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全省范围通 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用人单位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平台 和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六、联系方式

    省建设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

    联系电话:0971-6145981 职称评审系统(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4006569008 15500597407 15979952660

18970996140

附件:

    1.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网上申报材料填报规范及注意 事项

    2.2024年度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 年度审核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5日


来源:青海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1月11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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