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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深圳市中岭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34YA65
住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侨香路3085号岭南大厦六层
2024年8月8日,由你单位承建的万众城时尚创意园主体工程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华宁路南侧、华荣路西侧)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0月15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企业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2.未提供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资料。3.未提供项目负责人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4.6#施工升降机(粤BE-S06395)4层附墙架一处连接螺栓松动。5.6#施工升降机部分层门下部间隙大于35mm。6.未提供6#施工升降机司机(张福英)的三级安全教育考核资料。7.6#施工升降机安装方案中部分编制依据标准已作废。8.6#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表中部分信息(高度、防坠器信息等)未填写,部分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9.未提供6#施工升降机安装及附着前对结构件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的记录。10.高处作业吊篮(3-1#、6-6#)作业区周围未设置围栏或防护措施。11.高处作业吊篮(3-1#、6-6#)悬吊平台工作面无立面保护装置。12.高处作业吊篮(3-1#)安全钢丝绳局部折弯变形。13.高处作业吊篮(3-1#)防倾斜装置动作时,平台纵向倾斜角度大于14度。14.高处作业吊篮(3-1#)配重悬挂支架上未附着永久清晰的安装说明。15.高处作业吊篮(3-1#)钢丝绳端部固定采用U型绳夹。16.高处作业吊篮(3-1#)安全绳与建筑结构的转角接触处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17.高处作业吊篮(6-6#)作业高度超过40m,未安装约束系统。18.高处作业吊篮(3-1#、6-6#)提升机与悬吊平台连接螺栓无防松措施;高处作业吊篮(6-6#)安全锁与悬吊平台的一处连接螺栓防松失效。19.高处作业吊篮(6-6#)重锤底部与地面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20.临边安全生命绳未收紧。21.移动登高作业操作平台无高处临边防护。22.轨道式吊篮电机电源线搁置在型钢及结构锐角处,无防磨损保护措施。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96号),你单位10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19日至12月18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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