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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出台背景
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是近年来国家、省上倡导和推行的工程发包和承包方式,旨在通过整合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工作,达到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企业综合实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目的。我市自2021年开始推行至2023年,采用EPC的工程项目占比由9%上升至22%,资金占比达到72%。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明确各责任单位具体职责,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细化完善监管职责和服务措施,协同推进全市工程总承包项目规范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规局、市国资委、市公资交易中心,共同制定印发了《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本《细则》从总则、投资决策、发包和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六个部分进行了详细表述。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本《细则》制定的背景及法律依据、工程总承包定义、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遵循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投资决策,对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定义、决策依据、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表述,对应当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审批程序执行的部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作明确规定。
第三章发包和承包,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前期工作、招标控制价审查、公开招标相关规定等进行概况表述。
第四章项目实施,主要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造价控制、质量控制、工期和安全控制、验收和结算四个方面进行细化和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全过程中每个阶段应该完成的具体工作和应该履行的监管职责。
第六章附则,主要明确本《细则》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三、《细则》重点内容解读
《细则》共六章50条,从总则、投资决策、发包和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六个部分进行了详细表述,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项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细则》规定宜宾市市本级住建领域房建市政项目依法实施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同时要求各县区应当遵照执行。《细则》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规模不明晰及不符合打捆的片区开发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二)明确了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细则》规定由住建部门出具初步设计的行业技术审查意见,发改部门负责根据住建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三)明确了部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细则》规定由政府匹配资源、提供要素保障,交由国有企业实施的项目以及由政府通过招商引资或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交由国有企业实施的,国有企业未来能通过使用者付费等方式收回投资的项目等类型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细则中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执行。
(四)明确了项目在发包前应完成的前期工作。《细则》规定工程总承包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并预留相应工作时间,完成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建安工程费概算审查等前期工作,同时应当确保前期工作成果达到规定深度或符合相关部门审批的要求。
(五)明确了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查程序。《细则》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图纸和工程造价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查建议确定招标控制价。
(六)明确了项目工程变更实行的原则和相关规定。《细则》规定工程变更遵循国家现行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有利于完善功能、提高质量、降低投资、缩短工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实施变更,确保工程变更规范有序,经济合理。工程变更应当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具体的变更范围、变更内容、审批程序等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工程变更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执行。
(七)明确禁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随意调整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细则》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以及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变化、工程项目自身性质、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特殊事由导致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除上述事由外,严禁随意调整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
《细则》2024年11月7日印发,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解读机构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工作组
联系电话0831-232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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