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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建文〔2024〕165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规范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的管理,保证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结合郑州市实际,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研究修订了《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2.《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25日
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规范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专家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城建局)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在本市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咨询论证、现场评定、消防隐患排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市城建局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评价。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采用本专家库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专家工作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或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全国知名消防专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不受此年龄限制);
(四)熟悉建设工程相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丰富的消防工程实践经验;
(五)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包含消防专业、电气专业、给排水专业、建筑专业、结构专业、暖通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轨道交通专业等), 且具有1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优先);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第五条专家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邀请、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方式。
第六条拟入库专家名单由市城建局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后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专家的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专家职责
(一)宣传贯彻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的咨询、论证、评估、评定等工作;
(三)参与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工作;
(四)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隐患排查整治、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五)围绕行业热点问题和疑难问题提出议题,并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或报告,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现场考察评估、技术攻关、技术指导、培训宣传和政策解读等工作;
(六)完成市城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专家权利
(一)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服务结论 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二)有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市城建局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获取消防相关政策、文件、案例、简报等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专家费用;
(五)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应按时参加应邀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专家咨询论证、现场评定等工作,解答涉及消防的有关问题,提供明确清晰的专家意见。
第十条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工作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宴请、礼品或礼金,不得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外界泄露项目的具体信息。
第十一条凡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该项目的消防相关工作。
第四章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库实行定期更新和动态调整制度。市城建局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或按需增补,每三年重新认定,经考核择优入库。
第十三条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随机原则。可根据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消防、建筑、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
(二)选派原则。使用单位按照实际需求在专家库中选派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四条评价考核
(一)每项工作结束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专家工作质量、职业操守、工作态度、诚信记录按照“一案一评”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和不称职。
(二)每年市城建局汇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情况,查阅消防专家参加活动记录表,强化专家参与项目出具独立书面意见的专业性和责任追溯,对专家作出评价。
(三)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称职:
1. 连续两次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
2. 接受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吃请往来、 礼金礼品,影响公平、公正;
3. 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
4. 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正常工作;
5. 以专家个人名义开展审查验收活动、谋取利益、承揽业务;
6. 出现重大失误或不坚持原则,导致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项目通过审查验收。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不称职,且经核实确认后属实;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五)身体状况不适宜担任消防专家;
(六)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
(七)其他符合退出专家库条件。
第十六条专家出库程序:
(一)核实。由市城建局核实相关情况。
(二)告知。由市城建局核实拟出库专家名单后告知专家本人。
第十七条专家库成员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3月26日公布的《郑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规定(试行)》(郑建文〔2021〕55号)同时废止。
来源:郑州市城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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