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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 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通过近期欠薪案件处理分析,发现当前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将工资直接拨付给班 组长,班组长未及时发放给工人,造成欠薪。二是有些投诉人无 用工合同、无欠条,没有实名制考勤记录。三是施工现场维权中 心未充分发挥作用,未做到履职尽责。四是部分施工企业为应付 执法人员检查项目按月发放工资情况,签订虚假用工合同或协议 与实际工人应得报酬差距较大。
二、工作要求
(一) 严格落实总包代发工资制度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 724 号)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 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的规定,对于施工单位 通过包工头发放工人工资,或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而导致欠 薪问题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支付工人工资,再依法进行追偿。
(二) 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
根据《河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三条“进入施工 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 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的规定,要求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 人员承担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只要进入现场的 施工人员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录入信息,签订真实的用工合同 或协议,进行刷脸考勤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对于退场的工人,施工企业应及时在实名制考勤系统中作 “离场”处理,在其退场前完成工资核算,并出具核算单由工人 保存,于退场之日后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工资。双方未 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用工协议,导致发生欠薪问题的,经核实后 施工企业承担未落实实名制管理的不利后果。
(三) 充分发挥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中心作用
不断推进农民工维权中心标准化建设,规范农民工欠薪投诉 办理流程,维权中心每日核查建筑工人考勤及各班组工人工资发 放情况,对未足额发放工资的要制定解决方案及时解决,将欠薪 隐患消除在萌芽。同时按月汇总分析受理和处理的农民工欠薪投 诉,针对欠薪投诉制定方案,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化解纠纷。
(四) 加强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用工合同或协议的管理
施工单位应与建筑工人签订真实的用工合同或协议,以便真
实地反映建筑工人应得报酬。若项目存在欠薪信访案件。一经查 实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行为,将以施工企业提供工资发放虚假资 料论处,将不良信息行为录入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五) 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续存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每月核对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发放工资情况,施工单位要核对项目已完成产值总额、建设 单位要核对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已发放的工人工资总额。对 于已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与已完成产值总额比例低于 30%的项目, 建设单位要及时整改,及时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续存工资性工 程款,以确保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为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农民工工资由建设单位保障。
三、其它事项
截至目前,对于已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与已完成工程量总金额 比例低于 30%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双方要说明情况,制定解 决方案。各建设、施工单位将情况说明及解决方案加盖公章于 12月5日前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本项目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累计存储资金总额、已完成工程量总金额报送至市 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联系人:刘博扬 联系电话:7931186
邮 箱:hszjyx@ 126.com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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