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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4〕19 号)规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45元。”为推进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加大市区公租房保障力度,结合《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丽建发〔2022〕11号)精神,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公租房保障条件中车辆限制额度由“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3.2万元”调整为“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含税)低于13.74万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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