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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九住建建字〔2023〕15号九江市住建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

发布于:2024-12-26 2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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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赣建办文〔2023〕86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3年度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各县(市、区)在核查工作开始前应将核查企业名单上报市住建局建筑监管科,市住建局将对各县(市、区)核查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

(二)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日常工作实际和往年动态核查的结果,在执法平台中将近期内核查表现好并且合格的企业设为“一般监管”,将运营有问题及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整改不及时的企业设为“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对象包括:

1.近2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2.近2年来,出现过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

3.近2年来,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的企业;

4.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上列为失信黑榜名单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网站上列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

5.近2年来,发生注册执业人员“挂证”和工程建设项目“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6.列入2021年度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或2021年度核查结果为不合格后经整改核定合格的;

7.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直接申报并取得二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2021年以来新批准资质和转入我市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

8.2021年以来建筑业新签合同和建筑业总产值长期为零或不按时上报住建云·业绩快报系统数据报表、上报不认真多次被退回重报的企业;

9.受到举报、投诉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

10.核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核查的其它情形。

二、核查方式

检查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即在检查之前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将辖区内注册企业名册和检查人员名单导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开展检查前在系统中随机抽取检查企业和检查人员。

对检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与主要人员是否满足相关检查标准进行比对,并结合实地核对证书原件,查看办公场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工程项目等方式对企业进行“双随机”检查,同时填写《建筑业(监理)企业“双随机”核查情况记录表》(附件3和附件4)。

三、时间安排

(一)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地企业开展自查,企业应将自查情况表纸质版和扫描版(详见附件1和附件2)2023年9月20日前,报送属地县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市本级企业自查情况报送市住建局建筑监管科。逾期不报送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核查。

(二)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按注册企业数量的10%随机抽取核查,并于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核查形成核查报告。市本级企业由市住建局负责核查。

(三)2023年12月30日前市住建局对各县(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抽查情况进行检查并随机抽查有关企业,并将情况报省住建厅。

四、有关要求

核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确定的相关标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资质动态核查,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建筑业企业自查情况表

2.工程监理企业自查情况表

3.建筑业企业双随机核查情况记录表

 4.工程监理企业双随机核查情况记录表

5.县(市、区)核查情况汇总表

                                      2023年9月6日

关联导读:

附件:九住建建字〔2023〕15号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和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pdf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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