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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宣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6月10日,新修订《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属于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八大高危行业领域之一。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 号),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建筑施工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落地实施,市住建局联合市应急局、市银保监分局,制定出台了《宣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投保安责险实施。
二、出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较新修订)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三)《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皖安监法〔2018〕126号)
(四)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 号)
三、出台过程
市住建局2022年12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12月份初步成稿。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2月10日,在部门网站上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1月31日印发征求意见通知,在部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了宣城市应急管理局、宣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部分建设、施工单位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6条,合理采纳了3条。2023年3月16日组织召开宣城市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交流座谈会,市应急管理局、宣城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宣城市建筑业协会以及3家建设单位代表、8家施工单位代表、7家保险机构代表参加会议,收到意见3条,合理采纳3条。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承保与投保、事故预防服务、事故理赔、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明确了安责险的定义、保障范围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具体实施要求。
1.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2.本《办法》规定的安责险包含被保险人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相关费用。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赔偿的权利。
3.本《办法》规定的安责险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其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为单位投保,保险费计算基数为项目签约合同价,保险费率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4.本《办法》规定承保安责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有与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具备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能力。
5.本《办法》规定安责险的承保形式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多种形式。
6.本《办法》规定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投保安责险,已开工且主体结构工程尚未完工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应投保安责险。
7.本《办法》对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服务的内容、频次、服务机构(人员)资格以及问题整改作出了明确规定。
8.本《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工程监理等相关资质,有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或咨询服务相关业绩。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及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部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解读人:易怀印
政策咨询电话:0563-2616511
通讯地址:宣城市宣州区建设科技大厦13楼
2023年5月16日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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