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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动办,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开发区建设局、自然资源规划分局,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平天湖建筑管理处、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强化审批责任、加强综合协同、转变监管方式、实现“一网通办”、提高验收效能,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整合验收事项,提高审批效率
(一)整合建设工程配套设施验收事项
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将城市照明工程验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等事项,合并为建设工程配套设施综合验收事项,牵头单位为住建部门。
(二)整合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事项
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将物业管理落实情况验收和开发条件落实情况验收等事项,合并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事项,责任单位为住建部门。
具体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优化联合验收流程,压缩审批时限
通过进一步优化联合验收流程,联合验收办结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类项目办结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联合验收具体流程(流程图见附件2)如下:
(一)【项目申报】 建设项目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按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要求在“池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验收事项登记,填写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上传所需材料。其中,建设单位在事项登记时,需选择所涉及的各专项验收(备案)事项,对不涉及的事项(如易地建设项目不涉及人防工程验收备案)选择“不涉及”。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验收(备案)通过的事项,直接上传相关结果文书并备注“已验收(备案)”。
(二)【窗口受理】 各地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服务窗口(简称“综合窗口”)对建设单位验收事项登记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需征求验收(备案)部门意见的,各验收(备案)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登记事项审核和材料审查,通过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其中,各验收(备案)部门对建设单位登记不涉及的事项进行审核时,需反馈“无需办理”“需办理”“已验收通过”等意见,如反馈“需办理”意见时,综合窗口应将“该项目涉及××事项,需申请办理。”意见统一反馈建设单位;各验收(备案)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时,需反馈“受理通过”“材料补齐补正”等意见,如反馈“材料补齐补正”意见时,相关验收(备案)部门需明确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及要求。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
各验收(备案)部门均反馈“受理通过”的审查结论后,综合窗口应立即做出受理决定,出具“综合受理通知书”。系统自动将受理决定推送至住建、规划、人防和档案管理等验收部门。
(三)【材料补齐补正】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综合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在30个自然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工作,向综合窗口提出复查申请,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各验收(备案)部门应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30个自然日补正期限内建设单位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或材料审核仍不通过的,综合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现场验收】自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原则上现场联合验收时间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以内,且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牵头部门通过系统将参加验收信息推送至各验收(备案)部门,同时提前通知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做好现场联合验收准备。各验收(备案)部门应同步在系统反馈是否需到现场联合验收,包括“参加”“无法参加”“无需现场验收”等意见。未反馈意见的,系统在1个工作日后默认不参加现场联合验收。
牵头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住建、规划、人防和档案管理等相关验收(备案)部门到现场开展现场联合验收工作并反馈验收结论。无法共同到场的,各验收(备案)部门应主动与建设单位对接沟通,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现场验收并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现场验收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
如遇自然灾害、突发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验收,牵头部门可以中止业务办理。当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消除后,牵头部门应及时恢复业务办理,同时继续计算时间。如不可抗力情况或其他不可控情况无法在60天内消除的,牵头部门终止联合验收流程。
(五)【现场复查】 现场验收时,各验收(备案)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系统踏勘反馈环节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整改事项及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能够完成整改的,可在整改后申请现场复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2次现场复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牵头部门出具《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不合格意见书》(以下简称联合验收不合格意见书,模板见附件3),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整改的或逾期未提交申请现场复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牵头部门终止联合验收流程,出具联合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六)【出具验收意见】 现场验收结束后,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通过系统确认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1.对所有专项验收(备案)都通过的项目,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在系统确认“验收合格”,并在各自审批时限内依法出具加盖有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公章的验收结论文件或备案凭证推送至系统,由牵头部门在系统生成《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以下简称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模板见附件4)。
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出具的验收结论中的建设内容应包含所有申请内容,并明确本验收事项是否通过验收,不得出具结论模糊、难以判断是否验收合格的意见。
2.建设单位在2次现场复查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整改的或逾期未提交申请现场复查的,由牵头部门出具联合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并附各专项验收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
(七)【重新申请】建设单位通过系统选择需要重新验收的事项,填写联合验收阶段申请表,上传共性材料及需要重新验收事项的材料。
1.对于已通过的验收事项,建设单位在阶段申请表中承诺自事项验收通过至重新申请联合验收期间资料和实体均无变化的,无需重新申报和验收。
2.需整改的验收事项,及自验收通过至重新申请联合验收期间资料或实体发生变化的验收事项,需重新申报和验收。
需重新验收的事项,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对本部门的验收事项开展受理、资料审核和现场验收,并在系统中出具验收意见。
无需重新验收的事项,系统自动获取上次联合验收的审批时间、审批意见和验收结论,但事项有投诉、举报等特殊情况,相关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重新验收的,可与其他部门在联合验收期间一并进行,并在系统中出具验收意见。
三、简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申请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同步办理,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意见书中增加:“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不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再核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结果文书通过系统自动推送至各专业验收(备案)主管部门、城建档案验收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直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
四、简化简易低风险项目验收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与竣工联合验收合并办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五方验收”,联合验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验收(监督)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各专业验收(监督)部门通过工程审批平台按时反馈审核意见,派员参加联合验收,并通过工程审批平台反馈专业验收意见,验收通过后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其中,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除外线工程规模大、情况复杂等特殊情况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当在工程竣工时同步完成接入服务。
五、试行分段联合验收
针对部分项目难以同时达到验收条件及验收事项前后交叉等问题,按照“进度相似、并联打包”的原则,将联合验收事项划分为两个阶段,实行分段联合验收。
阶段包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同时申请阶段的联合验收事项,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不再单独受理。
第二阶段包含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配套设施综合验收、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等事项。
分段联合验收中各阶段验收流程与联合验收流程相同。
六、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
(一)“缺席默认”和“超时默认”是指在联合验收过程中相关专项验收(备案)单位未按牵头单位组织及时参与现场联合验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视同该验收(备案)单位对验收(备案)事项同意办结。
(二)竣工联合验收实行缺席默认制。牵头部门与建设单位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各验收部门应同步反馈是否参加现场联合验收意见。如同意参加现场联合验收的验收(备案)部门,未在统一现场联合验收时间进行现场验收的,视同该验收(备案)部门对验收(备案)事项现场验收无意见,同意办结。
(三)竣工联合验收实行超时默认制,系统提前1个工作日发出超时预警提示。各验收部门在事项和材料审查阶段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的,系统默认该事项“无需办理”和“受理通过”。住建、规划、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等验收部门逾期未出具现场验收意见和结论的,系统默认该事项可通过。
(四)造成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后果的验收(备案)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缺席默认或超时默认带来的影响。
七、加强竣工联合验收监管
(一)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项目,由发现该行为的验收部门在联合验收系统中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督促整改,依照联合验收工作要求纳入监管,待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行为处理完毕后再办理联合验收手续。
(二)贯彻落实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制度。相关验收部门不配合做好联合验收系统与相关审批服务系统的对接,以及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联合验收职责的,将予以全市范围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将提请市纪委监委追究相关验收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反馈至市工改办,联系电话:18656620932,电子邮箱:121324561@qq.com。
附件:1.竣工联合验收申报材料清单
2.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3.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
合验收不合格意见书(模板)
4.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
合验收合格意见书(模板)
2023年4月18日
附件1
竣工联合验收申报材料清单
(一)共性材料
1.竣工验收阶段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全套工程竣工图纸(线上上传PDF或DW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现场验收时提供纸质原件2份,档案验收部门1份,其他专项验收1份)
4.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机构出具)
5.工程质量保修书(各施工单位签署)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告(原件1份,PDF或JPG格式电子化材料1份)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合并入阶段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检测报告)(共性材料)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份,PDF.DWG格式电子化材料各1份)(共性材料)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签署)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人防项目实测绘报告
6.房地产项目配建的人防地下室信用承诺书
7.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表(按目录清单提供材料)
8.人防工程竣工图及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
9.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10.人防工程竣工总结(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
1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材料(含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材料,人防防化设备安装合同.合格证,土建、结构、风、水、电资料,人防设备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书,人防防护设备安装工程合同,防护防化检测报告)
(五)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申请表(合并入阶段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共性材料)
3.结构设计说明图纸总信息部分(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4.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提供)
(六)建设工程配套设施综合验收
1.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签署)(共性材料)
2.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括城市照明接地检测报告.CCTV检测报告.海绵城市专项检测报告等)
3.海绵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须含海绵设施施工内容,另行发包的请提供相关专业承包合同)
4.海绵设施运维合同及确保海绵城市项目良性运行的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设施维护.责任分配.安全等方面
(七)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事项
1.开发条件落实情况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2.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移交表
3.水电气、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验收合格书
(八)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
1.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告知承诺书
2.建设工程纸质和电子档案各一套移交入馆(含工程准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九)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
1.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申请表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及审核同意证明材料
3.专家组评审意见
(十)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图纸资料(共性材料)
(十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共性材料)
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共性材料)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提供)
4.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共享材料)
5.建设工程档案认可书或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书(共享材料)
6.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共享材料)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共享材料)
附件2
竣工联合验收流程图
附件3
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竣工联合验收不合格意见书(模板) |
联验〔2023〕 号 |
: 经组织相关部门对你单位申请的 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验收结论: 不通过 。其中,×××、×××验收事项需整改,现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 告知事项: 1.此意见书是依据各验收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后,由系统生成的联合验收意见书; 2.你单位应对验收不通过事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联合验收。 |
(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 |
年 月 日 |
项目基本情况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址 | ||||
建设规模 | 合同造价 | 万元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不动产单元代码 | ||||
联合验收情况 | ||||
验收事项 | 验收意见 | |||
附件4
项目基本情况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地址 | ||||
建设规模 | 合同造价 | 万元 | ||
建设单位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勘察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
不动产单元代码 | ||||
联合验收情况 | ||||
验收事项 | 验收意见 | |||
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竣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模板) |
联验〔2023〕 号 |
: 经组织相关部门对你单位申请的 工程项目进行竣工联合验收,验收结论: 通过 。验收范围详见附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备案。 告知事项: 1.此意见书是依据各验收部门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后,由系统生成的联合验收意见书; 2.此意见书替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通过后即视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 |
年 月 日 |
联合验收意见书附件 | |||||||||||||
工程名称: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地址: | |||||||||||||
验收编号: | 联验〔2023〕 号 | ||||||||||||
建筑工程项目明细表 | |||||||||||||
序号 | 单体名称 | 竣工验收备案编号 | 不动产单元代码 | 建筑面积或长度 | 层数 | ||||||||
总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地上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地下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 1、本附件随《联合验收意见书》一并核发 2、本附件与《联合验收意见书》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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