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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5-01-22 17: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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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市重点处、江东控股集团、市两山绿色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我局修订了《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行为,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关于优化进皖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花山区、雨山区、博望区、市经济开发区、慈湖高新区、市城管局、市重点处、江东控股集团、马鞍山市两山绿色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不含交通和水利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的竣工结算审查的成果文件。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编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成果文件质量控制

    第五条 凡在市本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分级复核的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成果文件质量编制的主体责任,严把成果文件质量控制关。

    外省企业承接本市造价咨询业务后,应在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以及承接项目信息。

    本省外市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后,应在建管处造价站登记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以及承接项目信息。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执业能力和水平,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等,编制和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成果文件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国家及安徽省规定的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并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市住建局应加大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成果文件质量的具体监督工作,提高竣工结算成果文件质量水平。

第三章 成果文件报送

    第八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载体)应于每季度末将已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按要求通过电子邮箱报市住建局(邮箱maszjz@163.com)。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办理的合同价款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电子资料(含造价软件源文件)等相关数据报送市建管处造价站。建管处将对未报送的项目开展重点检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审查中较大规模(竣工结算金额3000万元以上)由市住建局组织审查,其中竣工结算金额1亿元以上的造价成果文件全部纳入监督检查范围,1亿元以下3000万以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30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留存备查。

    第十条  市住建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成果文件质量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专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及其执业行为;

    (二)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成果文件监督检查采用购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及聘请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为确保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监督检查服务费用标准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和市场行情确定。监督检查服务费用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被抽取检查的竣工结算成果文件有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情形,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将对年度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检查结果将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实行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检查结果,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承揽、执业行为监管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联动机制,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构建工程造价咨询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六章 监督检查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对抽查发现成果文件质量存在问题的项目,市住建局将函告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督促相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对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存在计价依据错误、取费标准不准确,以及有错项、缺项、漏项等问题的,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对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存在格式不符合要求、签署页不全、编制说明表述不清楚的,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对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将移送违法行为发生地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市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企业和个人记录不良信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及郑蒲港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马鞍山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1月22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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