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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发布于:2025-02-06 13: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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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5〕2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住建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上述文件的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可以向省住建厅建筑业处或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0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不再列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第二章  市场行为管理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本省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且登记营业范围包含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具备与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匹配的专职从业人员。

    第六条 在本省开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并通过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供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登记、公开的企业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如有)和从业人员信息等。

    招标代理机构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分公司、分支机构名义进行信息登记。企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可以自行组织培训或委托行业协会培训,并及时将人员培训情况等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进行登记。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同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由3名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或执业注册证书)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应当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

    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到。

    第十条 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组成员应当熟悉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招标投标流程及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知识。

    (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

    (三)招标文件编制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

    (四)其他成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二)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时未使用国家或我省已颁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已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四)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未予澄清或澄清内容流于形式;

    (五)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未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或答复内容流于形式;

    (六)派出的项目组成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或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七)派出的项目组成员未实际到岗履职;

    (八)未按规定将招投标相关资料上传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

    (九)对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十)不配合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招投标投诉;

    (十一)不配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代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代收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责任。

    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交易的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应当存入招标人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或者按照项目属地的相关规定存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得由招标代理机构代收。

    第十三条 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招投标全过程档案材料移交招标人,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人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另行管理档案资料的,应当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档案内容、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定期开展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设区市、县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设区市、县级行政监督部门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招标人择优选择信用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审慎选择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信用差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建筑函〔2018〕26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2月6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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