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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1号

发布于:2025-02-08 16: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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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湖北茁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96AM960。

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你公司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长丰佳海杨庙食品产业园A区建安工程项目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长丰县湖北茁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长丰县湖北茁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3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5年1月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6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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