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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引导企业规范化经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研究起草了《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18日18时前反馈市住建局。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0日
(联系人:吴展 电话/传真:89837362/89833257)
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以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分、发布、管理。其他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管理,是指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行为实行综合打分评价,量化评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在本市注册成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以法人公司为单位;西安市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服务的,以分支机构为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分支机构指派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完善物业服务行政监督管理综合平台、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定结果。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和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报所在地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管理平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依法履约、守信经营。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在物业服务管理信用信息平台注册。
第六条(信息共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与组织、社会工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民政、信访、财政、税务、金融、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消防等党政部门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管理成果共享。
第七条(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制定诚信自律规约,协助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协助处理物业服务管理信用评价疑难问题。
各级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对守信企业采取重点推荐、提升会员级别等激励措施,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失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降低会员级别、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九条(管理原则)信用信息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标准统一、逐级上报、分级管理的原则;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守客观、严谨、准确、及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用信息运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十条(信息构成)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第十一条(基本信息的采集)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业绩信息、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时间、管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职称、所在机构和项目、从业状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良好行为信息的内容)良好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策性规范及国家、行业标准等,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服务,诚信经营,自觉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做到业主满意和社会认可,受到区县级(含)以上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获得区县级(含)以上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机关表彰奖励和政策性扶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在职员工受到区县级(含)以上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信息,以及其他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获得区县级(含)以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
(三)获得市级(含)以上官方媒体表扬,经区县级(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记录的;
(四)参与政府重大政策、调研、课题、活动、服务业领域地方标准制订等任务,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的;
(五)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的业主满意度测评,经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为满意度达标的;
(六)其他在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应当列入的。
第十三条(不良行为的内容)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政策性规范及国家、行业标准等,受到业主、社会机构投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经司法机关认定违法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不履行合同,不正当经营的行为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在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
(二)被各级党委政府、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县级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四)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相关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五)对主管部门检查通报的问题和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的;
(六)未按政府要求开展工作的,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公务的;
(七)由属地街办指导,社区党组织实施的年度物业服务业主满意度测评,满意度在50%以下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区县级(含)以上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认定应当列入的。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信息记录或记分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日内进行初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五日内完成复审,异议成立,修正其信用信息记录,异议不成立,应当驳回。
异议申请受理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记录的效力。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等级
第十五条(记分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征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记分规则)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本信息分值50分+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值-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值。
第十七条(基础分值)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基本分为50分(企业相关信息15分+项目接管信息15分+企业人员信息15分+备案相关信息5分),实行加减分制。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党组织建设、经营业绩、人员信息等情况作为企业基本信息的附加分;项目负责人可根据从业时长、学历信息、专业能力等信息作为其基本附加分。
第十八条(等级划分)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实施星级管理,分为AAAAA、AAAA、AAA、AA、A这5个等级。根据信用记分分值由高到低划分如下:
AAAAA: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达到100分以上的,评定为5A级物业服务企业;
AAAA: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90-99分的,评定为4A级物业服务企业;
AAA: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80-89分的,评定为3A级物业服务企业;
AA: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60-79分的,评定为2A级物业服务企业;
A: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为50-59分的,评定为1A级物业服务企业。
企业信用信息总分值低于50分的,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纳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新注册物业服务企业或新进入本市物业服务市场的外埠企业,在未接管物业服务项目前,暂不进行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严重失信)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列入物业服务行业严重失信名单,取消企业信用等级:
(一)企业未建立党的组织或未开展党的工作,未设立党建阵地,项目负责人未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到的;
(二)企业因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关责任,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发生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经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众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县、开发区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
(七)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未通过合法途径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经区县、开发区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八)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因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的;
(九)企业在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十)企业在防火、防汛、防疫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履职不到位,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
(十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分解后分别委托给他人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物业服务企业作出列为严重失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物业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将社区党组织评价意见和业主满意度测评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每季度发布物业服务“红黑榜”,将年度排名靠前靠后小区抄送至其所在街道、社区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续聘、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信息采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应遵循“谁监管、谁审核,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项目所在地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企业填报的信息,并依规采集其他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整申报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负责人等有关信用信息,配合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外埠企业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执业的,也应当按前述时间、内容完成信息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物业项目等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7日内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并向企业所在地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物业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基本信息,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后生成二维码,用于核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日常信息。
第二十二条(良好采集依据)良好行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良好行为信息产生后,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二)在本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并得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良好行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良好行为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其中获得省级奖励的良好行为信息可延长至60日,国家级和部委级奖励的良好行为信息可以延长至90日。逾期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认定。
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资料7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审核信息。
第二十三条(不良行为采集依据)不良行为信息采取企业自主诚信上报、业主投诉、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主管部门采集等多种方式获取。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企业主动按时申报不良行为信用信息的,将酌情予以一定的信用分值减免。
业主投诉、社会反映、行业协会提供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如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负面信息,项目所在地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直接填报减分信息。其余不良信息,项目所在地区县级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7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进行核实,符合减分条件的,及时填报减分信息。经调解,在规定期限内已解决的投诉问题,以及业主投诉的非物业服务问题,不记入企业评价减分信息。
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能分工,主动在辖区范围内采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集的不良信息,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证有关不良行为信息,并应当自录入不良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并出具信息采集通知书和相关查证材料;
(二)不良行为信息记分有效期限为1年,有效期内,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将在本市物业管理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持续显示。记分有效期满,经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设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原分值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库。
第二十四条(信用记分调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记分规则,并适时调整补充。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开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发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通过政府网站、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向省住建厅报送有关情况,加强与“信用中国(陕西)”等相关网站对接,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区县、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项目显著位置公示其信用等级,接受业主监督;每半年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情况通报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公开内容)区县、开发区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可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掌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一)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信息;
(二)企业在管项目名称;
(三)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企业的良好行为信用信息;
(五)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
(六)项目负责人有关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开时限)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长期公开,物业服务企业注销的,不再保存。
物业服务企业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列为严重失信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2年。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到期后不再对社会公开,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日起转为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信息查询)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需要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信用等级等信息。
第六章 信用信息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应用范围)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采购、选聘企业、评优表彰、定价评估、上市收购、金融授信、股权激励、参股收购等活动参考。
第三十条(AAAAA级的激励)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为AAAAA级的,应当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列为重点发展对象;
(二)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予以信用加分;
(三)在各类评比表彰、示范项目评选活动中,予以重点推荐;
(四)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示推介;
(五)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服务;
(六)在选聘专业人才、推荐行业专家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和鼓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AAAA级的监管)对评定为AAAA级(含)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予以信用加分;
(二)在各类评比表彰、示范项目评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三)在物业服务管理、维修资金相关业务办理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
第三十二条(AAA、AA级的监管)评定为AAA级、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A级的监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为A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入日常监管重点对象;
(二)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四条(对于严重失信的监管)对于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作出信用风险提示;
(二)取消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三)暂停惩戒对象享受的主管部门相关优惠政策;
(四)约谈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将信用信息情况函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
项目负责人被征集为不良信息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同时记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应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的重要评价指标。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在投标当日往前一年的信用等级不得低于AA级。
本市承接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招标工作的招投标相关机构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使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章 信用预警、修复和异议申请
第三十六条(信用预警)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对A级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发出信用黄色预警信息,对严重失信和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发出信用红色预警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信用修复)因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被列为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开期限内整改完毕且未再次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在公开期满后向区县住房和城乡主管部门提出修复信用等级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复核。
第三十八条(异议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如发现有不良行为信息记分依据法规政策错误的、事实认定错误的,以及其他错误的情形,可在收到记分采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应当立即更正。
第三十九条(异议复核)异议申请人对区县物业服务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查证属实的,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平台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分进行修复。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对同一认定决定只能提出1次复核申请。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通报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本市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管理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工作人员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监管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管理对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信用加分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撤销,并按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与省等级的衔接)本办法的AAAAA、AAAA级分别参照《陕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简称《省办法》)优秀等级规定,AAA级参照《省办法》良好等级规定,AA级参照《省办法》一般等级规定,A级参照《省办法》较差等级规定。
第四十四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规定》(西规〔2017〕014号-房管局001)同时废止。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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