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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湖北省地方标准《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级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于:2025-02-26 11: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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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鄂市监标函〔2023〕208号),由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湖北省地方标准《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级评价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1)发给你们,请各地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对该稿内容全面、仔细审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5年1月5日前函寄或电子邮件反馈。

联系人:雷琦

联系电话:027-86649630

邮寄单位: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青鱼嘴地铁站中碳登大厦21楼

邮编:430061

邮箱:leiqi@hbets.cn

附件:1.湖北省地方标准《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级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湖北省地方标准《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级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地方标准《大型公共建筑碳排放分级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政策,助力建筑行业应对全球变暖和气候变化,推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规范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分级评价标准,规定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的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和分级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辖区内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公共建筑(即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类建筑等),以独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特殊类型公共建筑,如游泳馆等。本标准以一年为周期进行湖北地区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量的核算。仅针对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进行评价分级,不考虑建筑生命周期的其他阶段如生产、运输、建造、改造和拆除阶段的碳排放。对于公共建筑的运行阶段碳排放,按照排放源类型,可分为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主要包括为被评价建筑服务的供暖、照明、生活热水等系统能耗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本标准的制定,有助于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中的多项要求,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碳核算技术指南(试行)》中金融机构项目融资及非项目融资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及碳减排核算方法、评定低碳建筑、低碳开发商、低碳物业公司等提供参考依据。

标准主要内容:1总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与定义、4基本规定、5公共建筑运行阶段碳排放计算、6 分级评价。

我们在编写过程中,充分发扬开门来编标准的原则,组织专家到多地调研,多次召集各相关单位召开编制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这也给编制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启发和帮助,为标准的编制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保证了标准的高质量、代表性和先进性。

湖北碳排放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4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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