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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查阅须知

发布于:2025-02-27 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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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江西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查阅须知:

一、查阅、利用所需证件

(一)建筑物所有权单位(开发商、建设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查阅建筑物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如物业管理合同原件等)。

(二)律师事务所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因诉讼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有效律师证原件;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委托书及立案证明的有效原件;法院调查令(注:查阅利用法院调查令中指定的档案内容)

(三)科研专题研究机构查阅利用档案需出具:上级批准的研究计划书;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四)公、检、法、纪检监察部门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五)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查阅参与本单位工程形成的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六)建筑物所有权人查阅建筑物档案需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原件(不动产证或购房、买卖、抵押、贷款合同,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查阅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出具代理证明(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七)建筑物权利的继承人、受赠人查阅建筑物档案需出具:发生继承、赠与关系的证明原件;继承人、受赠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出具代理证明(委托书原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能证明与该建筑物所有权有直接联系的有效原件。

二、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查阅、利用

(一)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含内部、审批)、活动中(含内部、审批)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依法批准的城建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人防等城市管线档案。

(四)党政机关及所属系统、公检法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建(构)筑物工程档案。

(五)机场、码头、车站、桥梁隧道、重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六)保密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七)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档案。

(八)其他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三、查阅、利用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擅自进入档案库区;在指定地点查阅、利用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指定的查阅、利用场所。

(二)严禁吸烟;保持肃静;不得私自拍照(摄像)、扫描、复制、拷贝档案等违法行为;城建档案需要复制、拍照时,必须经工作人员准许后方可进行;为保证系统数据安全,拷贝与利用档案原件相符的电子文件需提供未经拆封的全新U盘进行拷贝。

(三)不得损坏(毁)丢弃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擅自拆卷、抽页、剪裁、勾划、折叠、污染档案;禁止蘸水翻阅档案。

四、查阅、利用不受理情形

(一)档案查阅、利用人未能出具有效的产权证明原件及有效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

(二)超出档案查阅、利用权限范围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

宜春市住建局城市建设档案馆

详细地址:宜阳大厦东座二楼

预约、联系电话:0795-3998225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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