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主体资料,免费赠送VIP会员!
* 主体类型
* 企业名称
* 信用代码
* 所在行业
* 企业规模
* 所在职位
* 姓名
* 所在行业
* 学历
* 工作性质
请先选择行业
您还可以选择以下福利:
行业福利,领完即止!

下载app免费领取会员

NULL

ad.jpg

政策新闻 | 漳州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2025-02-28 00:50:18

网友投稿

更多

漳建房〔202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7日

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住〔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认定和管理,加快推进保租房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租房项目,是指政府(管委会)给予土地、财政、税费、金融等政策支持,市场主体负责建设运营,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面对城镇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租住并给予一定租金优惠的租赁住房项目。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已建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保租房均实行项目认定制。通过申报审核认定的项目给予发放《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统一纳入保租房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

(一)利用新供应的保租房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或商住用地配建的保租房;

(二)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或已建的宿舍型保租房;

(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租赁住房项目,包括存量公租房、安置房、公房、人才公寓等经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认定为保租房。

第四条 按照“全市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开展保租房项目认定工作。

市发展保租房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小组)负责全市保租房项目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市专项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全市保租房项目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日常协调和监督考核。市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税务等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属地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专项小组及其办公室(挂靠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保租房项目的联合审查和认定工作。专项小组办公室(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保租房项目的申报受理、材料初审、组织联审、出具认定书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保租房项目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面积标准。户型面积符合我市政策规定,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置套(间)数占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已经开工或建成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大户型套房且不适合改造的可按间出租)。

(二)租金标准。租金应低于经评估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租房租金初次定价和动态调价均须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各保租房项目应确定具体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房屋出租后,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中心城区租赁备案同时推送属地住建部门),接受属地住建部门监管。

(三)配租标准。重点面向城镇无房市民特别是新市民、青年人配租,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如环卫工人等),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国有企事业单位运营的保租房如租赁型人才房可按规定向特定群体配租;利用工业配套用地建设的保租房可优先满足本单位、本园区职工需求。属地政府(管委会)可按照保租房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配租标准。

(四)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标准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相关要求。改建类项目还应符合《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试行)》(漳建房〔2023〕16号)规定。

(五)运营标准。运营期限(含建设时间)标准:利用新供应的保租房用地建设的保租房或商住用地配建的保租房,按供地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限运营;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配套用地新建或已建的宿舍型保租房,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租房及其他途径筹集认定的保租房,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第三章 项目认定

第六条 保租房实行项目申报联审认定制度,经认定后纳入保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属地住建部门于每年10月份汇总报送下年度保租房建设计划,市住建局汇总后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核实确定后报经市政府同意,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保租房项目认定常年接受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人根据项目类型按规定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联审。属地住建部门受理后,牵头组织专项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联审。新建项目重点审查土地供地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等。改建项目重点审查原房屋建设手续是否齐全、权属是否清晰、规模是否满足要求、改建是否满足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已建项目重点审查房屋建设手续、权属、安全等。

(三)认定。经联审符合规定的,报属地政府(管委会)批准后,由属地住建部门核发《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附件2),并抄送属地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原因。

(四)报备。属地住建部门将认定的保租房项目向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备。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抄送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申报人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属地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规定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环保等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报人凭《保租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按规定申请享受财政、金融、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属地住建部门应牵头对保租房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建设期重点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按标准建设等;项目运营期重点监督项目配租对象、租金水平等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 属地住建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向社会公开保租房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 认定书到期后自动失效。运营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属地住建部门申报续期;不再继续作为保租房项目的,运营主体应提前3个月报属地住建部门备案并通知各承租人。运营还未期满,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运营主体应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通知各承租人。属地住建部门应及时通知税务等部门及水电气经营单位,同时报备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抄送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成员部门。

第十三条 保租房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拒不整改的,由属地住建部门核实后给予撤销《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取消相关优惠政策,追回财政补贴或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处理结果报备市专项小组办公室,市专项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成员部门。

(一)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无正当理由1年内未开工建设(改建)的;

(二)已开工项目无正当理由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

(三)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租房用途的;

(四)以保租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

(五)存在违反保租房租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存在违反保租房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制定保租房项目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保租房项目认定申报材料

2.保租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3.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附件:

漳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docx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未标题-1.jpg

上一篇:政策新闻 | 盐城市区第Ⅲ防洪区水环境综合治理(含黑臭水体治理)PPP项目环评变更服务中标结果公示

下一篇:政策新闻 | 盐城市建设工程“一套图”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平台项目建议书编制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