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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4〕1号),加强对“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的指导,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西安市“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31日
(联系人:李晓宙 电话:89662971)
西安市“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
建设技术指南(试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建质办〔2023〕5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24〕1号),积极稳步推进西安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的指导,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本指南。
本指南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测哨点医院、发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平急转换及质量控制。
本指南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编写和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邮编:710000;邮箱:xazjj_cjc@xa.gov.cn)
主编单位: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雷 霖 郁立强 郭高亮 杨 毅 张名良 刘静珊 段成刚 雷 健 赵 博 何亚男 黄 乐 王东政 王 婧 许 鹏 刘 锐 孟 丹 冯 青 王艳俊 曹 强 李亚伟 周 欢 张成刚 刘 阳 赵世轶 杨 磊 刘思帆 吴京涛 张世涛 李晓栋 李艳芝 张 于
审核人员:李苏平 许 嵘 李 琼 蒋 忠 赵丽娟 王兴龙 董耀军 常 青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 1
3 基本规定............................................................................................. 2
4 监测哨点医院.................................................................................... 4
5 发热门诊............................................................................................. 8
6 定点医疗机构.................................................................................. 13
7 平急转换及质量控制..................................................................... 25
本指南用词说明.................................................................................. 26
引用标准名录...................................................................................... 27
1 总则
1.0.1为降低新发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事件对中心城区的潜在影响,整体提升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安全韧性,指导“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的全生命周期建设,制定本指南。
1.0.2本指南适用于规范和指导西安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的设计、建设、管理、转换与运维。
1.0.3“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应在“平时”满足周边居民日常诊疗服务需求,“急时”可转换为定点应急救治场所。
1.0.4新建建筑应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执行,既有建筑改建、扩建时,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建成时的技术标准。
1.0.5西安市“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建设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陕西省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 Medical emergency service point for both peacetime and emergency time use
“平时”满足周边居民日常诊疗服务需求,“急时”可转为满足应对突发疾病和救治意外伤害需求的医疗应急服务点,包括监测哨点医院、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三类。
2.0.2监测哨点医院 Monitoring outpost hospital
为加强流行病或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具有首诊信息收集与报送、不明原因性疾病预警功能的设施和场所,包括设置发热筛查门诊或发热门诊(或诊室)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2.0.3发热门诊 Fever clinic
医院门诊部在防控流行病或者传染性疾病期间根据上级指示设立的,专门用于排查疑似病例、治疗患者等的专用诊室。
2.0.4定点医疗机构 Designated medical institutions
包括定点医院和后备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启动时,由人民政府指定本行政区域内综合实力较强设施完备的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承担患者集中收治任务的医疗救治机构。后备定点医院是当定点医院无法满足需求时,作为定点医院补充的医院。
2.0.5“三区两通道” Three area and two channels
指为满足医学隔离要求的功能布局。三区指污染区、潜在污染区与清洁区;两通道是指在污染区的污染通道(患者和污染物品)、在清洁区的清洁通道(医务人员和清洁物品)。
2.0.6缓冲间 Buffer room
相邻空间之间安排设计的有组织气流并形成卫生安全屏障的隔间小室。
3 基本规定
3.0.1监测哨点医院应符合《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相关规定,应急空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配置标准应符合《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TDT1074-2023)附录F的规定。
发热门诊应按照《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80号)建设。
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JG110-2021)、《中医医院建设标准》(JG106-2021)、《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JG173-2016)等标准。
3.0.2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重症监护床位数量(含可转换重症救治床位)不应低于医院编制床位总数的10%。
3.0.3“平急两用”应遵循“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在“平时”和“急时”状态下消防、无障碍、建筑结构、生物、环境、及设施设备等均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质量控制要求。
3.0.4有气密性要求的房间、区域边界隔墙应砌筑到梁底或楼板底,“急时”转换设置的上述隔墙应采取措施封堵至梁板底,保证房间、区域气密性要求。
3.0.5穿越有气密性要求隔墙的管线周边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气密性材料封堵。
3.0.6隔离房间、区域的空调系统应采用各室独立空调形式。
3.0.7主要机房、设备检修场所宜设置在清洁区。
3.0.8室内装修面层材料应满足易清洁、易消杀、易维护、防腐蚀和抗氧化的要求。
3.0.9缓冲间的通道门应具有开启互锁功能。
3.0.10清洁区用房宜具有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3.0.11医疗应急服务点应设置医用氧气供应源,并应供应满足国家规定的用于医疗用途的氧气。
3.0.12病区患者走廊两侧墙面宜设置靠墙扶手及防撞设施。
3.0.13定点医疗机构应满足绿色建筑、装配式内容要求,监测哨点医院和发热门诊进行相关设计时可参照本指南6.10节、6.11节执行。
3.0.14定点医疗机构宜在工程建设全生命期贯彻智能建造理念,在设计阶段开展数字设计与应用,提升项目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监测哨点医院和发热门诊进行相关设计时可参照本指南6.12节执行。
4 监测哨点医院
4.1选址
4.1.1选址应符合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环保评估的要求。
4.1.2场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
4.1.3场地及周边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齐备的市政设施,便利的交通设施。
4.1.4场地应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服务设施有一定距离。
4.1.5选址应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宜临近或结合居民居住场所设置,以利于优化分级诊疗,确保首诊、轻症就诊便利,发挥哨点功能,并便于特殊情况下闭环转诊上级医疗机构。
4.2总平面
4.2.1主要建筑应合理的确定朝向、间距,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2.2场地宜具备独立的出入口,有条件可设置医疗废弃物暂存区及消毒区,可设置专用污物出口,避免交叉感染。
4.2.3室外应设有转运场所或具备“急时”转换为转运场所的条件,应为独立开敞空间,可与周边的广场、绿地结合设置。
4.2.4有条件可增设转诊后清洗消毒区及防护物品存放区。
4.3建筑
4.3.1应发挥哨点功能,规划配置预检分诊点、发热诊室(门诊)、(临时)隔离点(室)、采样点和转运场所等应急空间。应位于建筑相对独立区域,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设,避免发热患者同其他患者交叉感染。
4.3.2新建监测哨点医院宜设置PCR检验室,改扩建监测哨点医院可设置PCR检验室。
4.3.3预检分诊点应设立在醒目位置,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可与机构内其他空间联合使用,预检分诊后应有独立的通道或道路直达发热诊室(门诊)。
4.3.4发热诊室(门诊)洁污分区应满足本指南5.3.1、5.3.2发热门诊的分区要求。
4.3.5(临时)隔离点(室)宜兼备临时收容功能,同发热诊室(门诊)及转运场所应有便捷联系。
4.3.6采样点应临近发热诊室(门诊),标识明显,通风良好或于室外设置。
4.3.7基层医疗机构应在本单位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识,标识应醒目。
4.4结构
4.4.1结构设计时,宜根据使用时限、使用要求等确定可靠性目标和抗震设防标准。
4.4.2结构形式选择应因地制宜,方便加工、运输及安装,应优先考虑装配式、轻型结构。
4.4.3主体结构应防渗、防漏及密闭。
4.4.4采用轻质房屋时,送、排风机等设备基础及支架宜与房屋结构脱开设置;结构应采取抗风措施,构件连接应安全可靠。
4.5给水排水
4.5.1给水排水系统宜按同时满足转换前后对供水、排水的需求设置。
4.5.2给水排水系统宜预留在应急状态下改造扩建的接口和施工安装条件。
4.5.3转换改造设计需新增临时设备时,宜选用成套设备。不能满足转换时限要求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宜直接安装、预埋到位。
4.5.4室外明装的给水、排水、消防水管道应设置冬季防冻措施。
4.5.5当建设场地有湿陷性黄土时,应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技术措施。
4.5.6室外排水系统宜预留增设消毒处理设施的条件。
4.5.7发热诊室(门诊)、(临时)隔离点(室)、PCR检验室宜满足本指南5.5.1、5.5.2、5.5.3、5.5.4发热门诊的技术要求。
4.6通风与空调
4.6.1各功能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条件不满足时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应控制各区域的空气压力梯度,使空气从清洁区向污染区单向流动。
4.6.2改扩建监测哨点医院设置集中新风系统时,其新风系统应经过粗效、中效两级过滤。
4.6.3改扩建监测哨点医院机械通风系统的排风口宜设置在房间下部,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消毒装置处理后排放。
4.7电气与智能化
4.7.1配电系统应合理划分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
4.7.2场地设置应便于获取电源或进行电源增容,可根据需要选取合适的备用(应急)电源。
4.7.3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确保用电可靠与安全,且兼顾经济性以及采购,施工和运维的便利性。
4.7.4电线电缆的选取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4.7.5电气消防与照明设计应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4.7.6等电位端子盒应根据房间功能合理设置,确保用电安全性。
4.7.7需要消毒的场所宜预留消毒用具的电源插座。
4.7.8信息网络系统可具备急时扩展组网功能,提供设备无线接入的网络条件。
4.7.9公共区域宜设置公共广播系统。
4.7.10公共区域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根据建筑功能设置选择合适的摄像机。
5 发热门诊
5.1选址
发热门诊选址除应符合本指南4.1.1、4.1.2、4.1.3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1.1选址要采取网格化方式规划设置,确保各地每个县(区)均有发热门诊,避免患者跨县(区)就诊。
5.1.2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应在医院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
5.1.3场地及周边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齐备的市政设施,便利的交通设施,市政设备管网具备转换、增容条件。
5.1.4场地应远离水源保护地、居民区、学校、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设施等。
5.1.5新建发热门诊外墙与周围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间距不小于20米。
5.2总平面
5.2.1发热门诊应设置于医疗机构独立区域的独立建筑,标识醒目,具备独立出入口。
5.2.2与普通门(急)诊及医院其他区域间设置严密的硬隔离设施,不共用通道,通道之间不交叉,人流、物流、空气流严格物理隔离。
5.2.3医院门口、门诊大厅和院区内相关区域要设立醒目的指示标识,内容包括发热门诊方位、行走线路、接诊范围及注意事项等。
5.2.4患者流线和医务人员流线应分开设置,洁净物品流线和污物流线应分开设置。
5.3建筑
5.3.1发热门诊内要规范设置污染区和清洁区,并在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设置缓冲间。各区和通道出入口应设有醒目标识。各区之间有严密的物理隔断,相互无交叉。
5.3.2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应至少设置2个缓冲间。缓冲间房门密闭性好且彼此错开,不宜正面相对,开启方向应由清洁区开向污染区。
5.3.3候诊区应独立设置,按照候诊人员间距不小于1米的标准设置较为宽敞的空间,三级医院应可容纳不少于30人同时候诊,二级医院应可容纳不少于20人同时候诊,发热门诊患者入口外预留空间用于搭建临时候诊区,以满足疫情防控需要。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站,进行分诊。
5.3.4发热门诊应至少设置2间单人诊室(成人诊室、儿童诊室)和1间备用诊室,诊室面积应尽可能宽敞。
5.3.5留观室:三级医院留观室宜不少于10~15间,二级医院留观室不宜少于5~10间,其他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也应设置一定数量留观室。留观室应按单人单间收治患者,每间留观室内设置独立卫生间。
5.4结构
5.4.1新建发热门诊用房的抗震设防分类应按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改扩建的发热门诊用房的抗震设防分类宜按重点设防类进行设计。
5.4.2医疗用房结构安全等级宜为一级,非医疗用房结构安全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5.4.3结构形式应优先考虑装配式、轻型结构,并保证防渗、防漏、密闭。气密性要求参见T∕CECS704-2020《建筑整体气密性检测及性能评价标准》。
5.4.4采用多层轻质房屋时,大型医疗设备布置在首层架空地面时,应验算其承载力及变形。
5.4.5当发热门诊用房为在楼层间设有夹层,或采用错层结构时,结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相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夹层或错层对结构抗震性能的不利影响,并对结构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5.4.6对已有建筑进行应急改造时,建筑围护墙、隔墙布置,应避免对已有建筑的刚度中心造成过大影响,形成结构平面抗侧刚度偏心、竖向刚度突变,或形成短柱。必要时,隔墙可与结构采用柔性连接的抗震措施。
5.5给水排水
发热门诊给水排水系统除应符合本指南4.5.1、4.5.2、4.5.3、4.5.4、4.5.5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5.1给水排水系统宜按污染区、清洁区、缓冲间分区设置。
5.5.2接入污染区、缓冲间的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5.5.3卫生器具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采取防止污水外溅的措施。
5.5.4污染区的污废水在预消毒前不应与清洁区的污废水合并排放。
5.5.5排水系统宜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严禁采用钟罩式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
5.5.6污染区、缓冲间通气管出口四周应有良好的通气条件并预留安装消毒设施的条件。
5.5.7接入预消毒池前的室外排水检查井应采用密封井盖。
5.5.8污染区、缓冲间的空调冷凝水、消杀废水应统一收集,设置水封排入室外污水管网。
5.5.9室外排水系统宜预留消毒处理设施扩容的条件。
5.6通风与空调
5.6.1发热门诊设集中新风系统时,其新风系统应经过粗效、中效两级过滤。
5.6.2机械通风系统应控制各区域的空气压力梯度,使空气从清洁区向污染区单向流动。
5.6.3污染区的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消毒装置处理后排放。
5.6.4污染区的排风机应设置在室外并设置于排风管末端,使管路为负压,排风系统的排出口应高于屋面不小于3m,排出口设锥形风帽。
5.6.5清洁区排风口宜设置在房间下部,污染区排风口应设置在房间下部。
5.7电气与智能化
发热门诊电气与智能化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4.7.1、4.7.2、4.7.3、4.7.4、4.7.5、4.7.6、4.7.7、4.7.9、4.7.10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7.1槽盒及保护管在穿越污染区、缓冲间、清洁区之间的隔墙时,隔墙的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可靠密封,防止交叉感染。
5.7.2宜预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专用通讯接口。
5.7.3信息网络系统宜模块化设计,具备扩展组网功能,提供设备无线接入的网络条件。
5.7.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选取非接触的控制方式,宜与安防监控系统和入侵报警系统联动。应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
5.7.5缓冲间设有三级防护穿戴和脱卸功能的房间内宜设置双向对讲系统,可实现穿戴和脱卸间内与本地控制室实时双向对讲功能。对讲功能宜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开启。
5.7.6宜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测温措施。
6 定点医疗机构
6.1选址
定点医疗机构选址除应符合本指南4.1.1、4.1.2、4.1.3、4.1.4、5.1.3、5.1.4外,尚应符合医疗用建筑物与周围建筑或公共活动场所距离不小于20米的要求。
6.2总平面
6.2.1定点医疗机构与周边其他建筑物或公共活动场所之间应设置隔离围护措施。
6.2.2总平面应合理分区,洁污、医患、人车等流线组织应清晰明确,并应避免院内感染。
6.2.3新建定点医疗机构院区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6.2.4出入口附近应设置进出车辆、人员、物资的清洗消毒区。
6.2.5场地内清洁区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的上风向,场地内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暂存用房等设施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的下风向。
6.2.6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宜预留一定的扩展用地,便于设置临时医疗设备和建筑设备集中安放区,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预直升机停机坪使用场地。
6.2.7定点医疗机构宜在独立区域设置独立病房楼,若规模较大时,宜设多幢病房楼便于分级响应。
6.3建筑
6.3.1功能配置应合理,建筑布局及医护人员、患者、清洁物品、污染物品流线组织应结合院区整体布局,做到有序、安全、高效。
6.3.2“急时”要规范设置“三区两通道”,区分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清洁区,各分区之间有物理隔断,相互无交叉。
6.3.3潜在污染区至少设置第一缓冲间和第二缓冲间,缓冲间房门应彼此错开,不宜正面相对,开启方向应由清洁区开向污染区。
6.3.4要分别设置患者专用通道、医务人员专用通道以及污染物品的出口,各区和通道出入口应设有醒目标识。
6.3.5各病房应设置卫生间和医护缓冲间。
6.3.6重症监护床位(含可转换的重症监护床位)宜按护理单元设计,一个护理单元宜为30床左右。改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负压病区床位数。
6.3.7重症监护病区内宜设置1-2间负压隔离病房。
6.3.8负压病房可采用单床间或者双床间,可设独立缓冲间或两间病房共用一间缓冲间。负压隔离病房应采用单人病房,每间病房应设独立缓冲间。
6.3.9高于一层的病区宜设电梯,应采用专用病床规格电梯。供人员使用的电梯和专用污物电梯应分别设置,污物电梯与清洁电梯井道应避免共用电梯井道。电梯轿厢应满足相关通风要求。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电梯时,宜设置输送患者及物品的坡道,坡度应按无障碍要求设计,并应采用防滑等安全措施。
6.3.10患者走廊应满足无障碍要求,走廊宽度和坡度应满足转运患者推床和带有防护罩的推床的要求,净宽不宜小于2.4m。
6.3.11重症监护床位与大型检查治疗设施及用房宜设置独立通道或短期封道消毒措施。
6.4结构
6.4.1新建建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根据“平急”转换前后功能的要求进行包络设计。
6.4.2“平急”转换后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灵活性的要求。
6.4.3“急时”新增结构宜与原结构脱开,建筑基础不应对原建筑造成较大的受力及变形的影响。临时设施宜建在硬化地坪上。
6.4.4既有建筑改造前应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55021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的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6.4.5对新建定点医疗机构的拟建场地必须进行详细岩土工程勘察,并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6.4.6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性能目标宜符合《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RISN-TG046-2023的要求。
6.5给水排水
定点医疗机构给水排水系统除应符合本指南4.5.1、4.5.2、4.5.3、4.5.4、4.5.5、5.5.1、5.5.3、5.5.4、5.5.6、5.5.8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5.1接入污染区、潜在污染区的生活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回流污染措施,宜采用断流水箱二次加压后供给。
6.5.2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值的0.7倍;
(2)地漏宜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地漏加存水弯,严禁采用钟罩式地漏;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75mm。
(3)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宜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不经常排水地方的排水管道及附件,应采取防止水封干涸的措施。
6.5.3接入预消毒池前的室外排水检查井应采用密封井盖;室外排水管道应设置通气管,通气管间距不大于50m,通气管排出口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6.5.4污水处理应满足疫情期间不同病原体的处理要求,并应采用二级强化消毒处理,消毒剂投加设备宜设备用系统。
6.6通风与空调
6.6.1“平急两用”各功能房间的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应满足国家现行规范《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相关规定。
6.6.2“平急两用”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排风能量回收装置应确保新风与排风不接触。
6.6.3新建定点医疗机构的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尺寸应按“急时”的风量设计。“平时”、“急时”各分区的设计风量见表6.6.1。
序号 | 功能区 | 最小新风量 | 最小排风量 | |||
平时 | 急时 | 平时 | 急时 | |||
1 | 清洁区 | 医办、值班 | 2次/h | 3次/h | 更衣6次/h 处置、污洗、配餐10次/h | 小于新风量150m3/h |
2 | 潜在污染区 | 医护走廊、缓冲 | 2次/h | 6次/h | 按保持房间负压计算 | |
3 | 污染区 | 门、急诊区 | 3次/h | 6次/h | - | 按保持房间负压计算 |
DR、CT等放射检查室 | 4次/h | 6次/h | 4次/h | |||
负压病房 | 2次/h | 6次/h | 卫生间内设排风,排风量10次/h | 大于新风量150m3/h | ||
重症监护病房 | 12次/h | 12次/h | 12次/h | 15次/h |
表6.6.1“平时”、“急时”各分区的设计风量
6.6.4新建定点医疗机构通风、空调系统的设备应按“平时”使用配置;通风、空调机房设备布置时应预留“急时”设备的安装和检修空间。
6.6.5新建定点医疗机构空调冷热源应按“平时”使用配置,同时预留“急时”需增加的空调冷热源的条件。
6.6.6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平时”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并预留“急时”增加空气过滤器的条件。“急时”空气过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风应经过粗效、中效两级过滤。
(2)潜在污染区、污染区的排风应经高效过滤器、消毒装置处理后排放,负压病房、重症监护病房的高效过滤器应设在房间排风口处。
(3)各级空气过滤器应当设压差检测、报警装置。设置在排风口的过滤器,每个排风系统最少设置1个压差检测、报警装置。
6.6.7“急时”送、排风系统应按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分别独立设置。当分三区设置确有困难时,清洁区应独立设置,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可合并设置。
6.6.8“急时”通风系统应控制各区域的空气压力梯度,使空气从清洁区向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向污染区单向流动。
6.6.9“急时”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房间内的新风口、排风口宜采用上送下排,污染区房间内应采用上送下排。
6.6.10“急时”潜在污染区、污染区的排风机应设置在室外并设置于排风管末端,使管路为负压;潜在污染区、污染区排风系统的排出口应高于屋面不小于3m,排出口设锥形风帽。新风系统的进风口与排风系统的排出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出口应高于进风口且两者高差不小于6m。
6.6.11“急时”每间负压病房的送风、排风管上应设置电动密闭阀并宜安装在病房外。
6.6.12“急时”负压病房与其相邻相通的缓冲间、缓冲间与医护走廊宜保持不小于5Pa的负压差;每间病房宜在医护走廊门口1.5m高度设微压差显示装置,并标示安全压差范围。
6.6.13“急时”负压隔离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应采取全新风直流式系统,空调机组的冷热盘管容量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求及防冻措施。
6.6.14定点医疗机构“平时”手术室按正压设计,“急时”应当至少设置一间负压的全新风直流手术室。“急时”的排风管及排风机“平时”宜安装到位,排风口、回风口处均应安装高效过滤器。
6.7电气
定点医疗机构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4.7.3、4.7.7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7.1结合“平急两用”功能,合理划分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便于获取电源或进行电源增容,应预留“急时”所需的设备容量以及应急电源接口与位置。
6.7.2应急电源宜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或者移动式发电车,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4小时。
6.7.3供配电系统应合理划分配电回路,按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分区设置,主干电缆不应设置在污染区。
6.7.4重症呼吸道传染区的通风系统的配电应独立设置。
6.7.5配电箱(柜)、控制箱(柜)应设置在污染区外配电间内。
6.7.6普通照明、应急照明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兼顾急时设置情况。
6.7.7“急时”使用的电力电缆桥架及管线宜预留到位,不影响平时功能的使用,方便“急时”改造转换。
6.7.8槽盒及保护管在穿越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之间的隔墙时,隔墙的缝隙及槽口、管口应采用不燃材料可靠密封,防止交叉感染。
6.7.9“急时”使用的等电位端子盒宜预埋到位。
6.8智能化
定点医疗机构智能化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4.7.10、5.7.4、5.7.5、5.7.6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6.8.1信息网络系统宜预留与本区域疾控中心、上级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政府相应管理部门等机构的专用通讯接口,必要时宜采用双路进线。
6.8.2应设置移动通讯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和无线AP系统,实现4G或5G、WiFi无线网络信号全覆盖,提供设备无线接入网络的条件。
6.8.3信息网络系统宜按照区域化、模块化的构架设计。不同区域应设置独立的汇聚点、设置汇聚交换机、单独敷设光纤,便于应急状态下重新组网。
6.8.4宜设置公共广播系统,广播信号可接入区域应急指挥中心。
6.8.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预留监控点位,方便急时污染区的送、排风机工作状态的控制与监视。
6.8.6当设置重症监护室时,宜设置远程会诊系统与护理呼叫信号系统,实现语音或视频双向通讯。
6.8.7设置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的建筑应设置压力梯度监测系统。
6.8.8“急时”使用的智能化系统线缆桥架及管线宜预留到位。
6.9医用气体
6.9.1医用气体系统应设置医用氧气系统,宜设置医用真空系统、医用压缩空气系统。
6.9.2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医用气体站房设备应按“平时”使用容量配置,但应预留“急时”气源设备的安装和检修空间。“急时”氧源供氧能力应能够满足全院满负荷运转时10%患者同时高流量吸氧需求,氧气供氧压力≥0.6MPa。
6.9.3新建定点医疗机构医用气体系统管径应按“急时”的使用流量设计。
6.9.4“急时”污染区应设置独立的医用真空汇,真空泵不应使用液环式真空泵,真空泵的入口应设置细菌过滤器,排气口应设置消毒灭菌装置。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在整个院区的污染区内。
6.9.5“急时”负压病房每个床位应设置2个氧气终端、2个负压终端,2个压缩空气终端。
6.9.6“急时”负压病房、负压隔离病房每个床位标准氧气终端平均设计流量为10L/min,高流量氧气终端的平均设计流量为25L/min,同时使用系数取0.9。重症监护病房每个床位的氧气终端平均设计流量为30L/min,同时使用系数取1.0。
6.10绿色建筑
6.10.1场地内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的相关措施:
(1)场地出入口及内部宜采用人车分流,且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应有充足照明;
(2)建筑、室外场地、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相互之间应设置连贯的无障碍步行系统;
(3)宜利用场地或景观形成可降低坠物风险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4)场地和建筑内部应设置安全防护警示和引导标识系统。
6.10.2建筑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厨房、卫生间、室内活动场所,以及建筑坡道、楼梯踏步等处应设置防滑措施,防滑等级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331的相关规定。
6.10.3合理选用建筑结构材料与构件,“急时”新增结构宜优先采用高强结构材料以减轻结构自重。
6.10.4宜使用耐腐蚀、抗老化、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管线,以提升建筑部品部件的耐久性。
6.10.5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6.10.6应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各类供水系统均宜设置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6.10.7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6.10.8宜选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废建材。
6.11装配式
6.11.1“急时”新增结构宜采用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膜结构,结构布置宜标准化、模块化。
6.11.2新增装配式结构构件应有专门的存放地,并有明确的装配安装说明。
6.11.3新增装配式结构构件的尺寸和重量应考虑“急时”转换时不采用大型吊装设备即可快速组装。
6.11.4设备设施的布置方式或控制方式,能快速转化并与建筑功能和空间变化相适应。
6.11.5宜实现建筑主体结构与建筑设备管线分离,如采用SI体系的装配式建筑。
6.11.6“平急转换”涉及增设厨房、卫生间时,宜采用集成化部品进行建造。
6.12数字设计与应用
6.12.1设计阶段宜采用BIM、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数字技术,开展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实现全专业、全过程数字化设计与管理。有技术能力的设计团队宜基于协同设计平台开展BIM正向设计,建立医疗应急服务点“平急两用”模型构件资源库。
6.12.2数字设计各参与方应在项目开始前建立协同设计应用与交付统一技术标准,对数字设计成果进行全过程管理。
6.12.3设计BIM模型应分别建立“平时”与“急时”两种模式,并编制相应的平急功能转换说明。
6.12.4在设计过程中,宜基于设计BIM模型进行室内外风环境模拟、疏散模拟等,为方案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12.5设计BIM模型应根据设计阶段逐步细化,并宜在上一设计阶段的模型基础上进行工作;其几何信息与非几何信息深度除符合设计专业的规定外,还应满足项目数字化应用需求。
6.12.6数字设计与应用交付物应包括设计BIM模型文件、图纸与文本文件,并宜提供相关数字影像文件,交付方应保证交付物信息的一致性,以及文件链接、信息链接的有效性。
6.12.7选用装配式结构体系的功能空间或部品宜基于BIM进行标准化、集成化设计,为装配式深化设计提供基础模型数据。
6.12.8当采用协同设计平台进行数字化协同设计时,应保证数据传递和共享的时效性与一致性。
6.12.9BIM模型数据应根据模型创建、深化、应用、交付和管理的要求进行存储,并保证数据的安全性。
6.12.10数字设计软件宜优先采用国产自主可控软件开展工作。
7 平急转换及质量控制
7.0.1“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项目设计应编制平急功能转换设计专篇,包括但不限于“平时”使用功能设计图纸、“急时”使用功能设计图纸、急时转换设计要求等相关设计文件。
7.0.2“急时”使用的设备、设施宜一次建成验收,确有困难时,可满足转换时限要求的部分可预留相关接口。
7.0.3“急时”应明确“三区两通道”的边界,边界应有物理隔断或明显标识。
7.0.4室内外导视识标应符合“平急两用”使用场地、场所的导视识标要求,并应快速转换。
7.0.5预留“平急两用”转换的设施设备应满足日常维护要求,确保“急时”可用。
7.0.6“平急两用”医疗应急服务点项目应急使用完成后,应能快速恢复原有使用功能。
7.0.7新建及既有建筑改造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应急转换前后功能的改变,进行一体化设计。
本指南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指南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 50352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08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10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06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建标173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建标107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建标163
《城乡公共卫生应急空间规划规范》 TD/T107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 GB 55020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466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 GB 5500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 55037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 55036
《民用建筑通用规范》 GB 550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 GB 5501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GB 5502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GB 51348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 51188
《医学隔离观察设施设计标准》 T/CECS 96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步推进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建质办〔2023〕43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平疫结合”可转换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0〕663号)
《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和《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设置管理规范》(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80号)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6号)
《方舱医院设计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2〕254号)
《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20〕166号)
《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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