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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于:2024-09-22 16: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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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质量和安全管理,破解污水综合环境整治等地下管线项目审批难题,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

3.《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46号);

4.《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0〕8号);

5.《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2〕4号)。

三、起草过程

目前,我市地下管线工程多数没有用地审批材料,部分项目或线段因无法纳入管线综合规划或在公共绿地区域等,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我局无法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为解决污水系统综合整治、积水点改造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管问题,我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加快研究出台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审批办法。

2024年3月起,我局深入学习借鉴广州、济南、合肥、杭州等地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经验做法,起草了《通知》并先后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住建部门以及局法规科工作意见,收到工作意见1条,不采纳1条,不采纳情况已和红谷滩住建局沟通。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

《通知》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含照明)、通信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长度150米以下(含)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仅需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应急抢险救灾及临时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符合办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条件的,应当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未取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审批的管线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二)行政许可条件

该部分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及办事材料,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明确了地下管线工程不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施工许可证部分主要放宽了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许可的材料类型。一是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要求的证明文件、不涉及用地手续说明,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管线项目建设的文件,使用土地的权属人同意管线项目建设的证明等五类证明材料均可作为用地批准文件;二是地下管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管线工程规划技术审查意见书均可作为规划批准手续。其他材料同现行施工许可证的办事材料清单。

上述两个放宽,将有效解决当前市本级污水系统整治工程以及县区负责审批和监管的排水单元项目审批难题。

(三)其他要求

1.地下管线工程,可按照“成熟一段、报建一段”原则,既可以申请一次性办理整个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也可就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桩号)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得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与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投资总额一致。

2.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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