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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4-09-22 21: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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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

南住建〔2024〕4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24〕1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8月起,在我市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改革试点,到2025年8月底完成试点工作。

    二、从南宁市本级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选取2—3个项目(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招标。

    三、“评定分离”工作按以下流程和规定实施:

    (一)“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规则,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技术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大于10家时,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三)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组长,组长由招标人确定,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应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能力,从招标人在职在编人员中产生。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鼓励招标人建立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录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

    (四)招标人应组建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定标工作的监督,监督小组成员应由招标人内设部门人员组成,人员一般为2人。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小组成员应在定标报告上签字。

    (五)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将中标候选人进行不排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时,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不少于3名,不再递补;若有效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按投标人评审总得分高低补足至3名。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重新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定标委员会可以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由招标人组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

    (七)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的方法。定标方法主要包括: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1.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

    3.其他方法。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八)招标人原则上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7—15个日历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定标会议可进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也可在招标人自行选定的具备影音记录条件及封闭保密环境的地点举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招标人可以在定标会议上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及复核情况、考察或质询情况(如有)等,同时提供定标相关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要素的基本情况、涉及定标的其它资料)。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问。招标人也可在定标会议中对所有中标候选人开展面试。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原则与方法,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九)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将定标结果纳入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发布媒介发出中标公告,将中标结果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广西·南宁)中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或质询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会议结束后,定标报告、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均由招标人统一密封保存。

    (十一)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四、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住建局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试点项目参照执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南宁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9月20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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