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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住建局 遵义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遵义市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于:2024-09-23 1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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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存量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维护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中介经纪机构服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遵义市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严厉打击存量房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2015〕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遵义市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规范化管理服务工作。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存量房转让交易,其选择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意见,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不得代收代管交易资金。

本实施意见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款项。

本实施意见试行期间,暂提供自有资金(非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与分期付款。暂不包括定金以及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佣金。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供其他资金的监管服务并另行通知。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中心三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为试点先行实施,其他各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行通知。

二、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负责存量房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与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数据统计监测以及对全市存量房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管理的服务工作,各级住建部门通过遵义市房产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实施存量房交易网签备案及资金监管,要及时、实时、准确向自然资源部门推送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协议信息,加强与托管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实现信息互通,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应通过官网等途径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各商业银行受住建部门(交易结算机构)委托,按照协议配合做好资金收支等工作;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一)市住建局职责

1.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完成两部门信息系统中涉及存量房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转让登记的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

2.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对存量房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的托管要求,并将托管要求纳入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合作协议,完成《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规范文本。

3.依照托管协议,定期对存量房资金监管合作银行进行考核,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托管银行,按照约定解除托管协议。

4.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具体管理流程的制定、监督、指导。

5.对全市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监督、指导、管理。

(二)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1.配合完成《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及相关具体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2.配合市住建局完成房产信息系统中涉及存量房网签备案、存量房屋转让登记的实时信息共享。

3.对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并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住建部门推送的网签备案合同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三)各县(市、区)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职责

建立存量房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做好本辖区内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宣传工作,普及交易资金监管理念,提高广大市民认知度,并督促辖区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严格落实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四)属地住建局职责

1.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局共同完成两部门信息系统中涉及存量房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量房转让登记的信息实时共享,确保加强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执行。

2.落实《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的执行。

3.落实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具体管理流程的执行。

4.对辖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行业监督、指导、管理,根据制定的信用评介机制将该行业及人员纳入管理,按年度报送市住建局进行行业评介。

(五)属地自然资源局职责

1.配合属地住建局落实《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及相关具体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2.对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并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交易,辖区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住建部门推送的网签备案合同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六)市房地产业协会职责

指导各中介服务机构落实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配合市住建局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介机制;做好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工作的宣贯工作。

(七)遵义鑫财投资有限公司职责

受市住建部门委托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取渠道通畅。

(八)其他部门工作职责

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遵义市分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市、区两级财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存量房规范化交易管理服务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

1.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全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制度,定期在部门官网等媒体上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

2.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

(1)规范行业指导行为。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完善行规行约,逐步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评级机制,规范存量房交易执业活动,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培训,配合职能部门净化存量房交易市场环境,引导和推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优质化发展。

(2)规范公示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将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规行为举报电话、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等信息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规范房源核验和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经出售房屋的委托人书面同意,并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后才能发布房屋信息;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同意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未进行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

(4)规范代办服务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应当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并提供当地的贷款条件、首付比例和利率等房地产信贷政策供委托人参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协助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如实告知税收规定和优惠政策,协助交易当事人依法诚信纳税,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

(二)加强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

1.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银行托管模式,遵循无偿服务原则。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除明确提出放弃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开设的遵义市鑫财投资有限公司(存量房交易资金)专户及时缴存约定监管额度进行交易资金的监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存款账户,应进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2.本市范围内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且与住建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并接受所在地住建部门的监管。

3.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书面告知买卖双方选择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买卖双方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按照自愿原则,可协商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买卖双方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存量房网签和合同备案。

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完善以下手续:

(1)合同网签后,需要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买卖双方与属地住建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属地住建部门再对合同进行备案;

(2)申请自有资金交易监管的,买卖双方共同到各地政务大厅住建窗口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足额缴存约定额度的监管资金,托管银行对缴存资金进行入账确认和出具资金入账凭证;住建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系统显示的监管资金到账情况,对监管资金已足额到账的合同进行备案确认;买卖双方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系统推送已网签备案合同办理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对外公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5.存量房交易双方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资金及利息退回约定账户。

(1)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终止交易: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房屋交易,双方须到住建部门申请解除交易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托管银行依指令退回买方已存入的交易资金;

(2)买方或卖方单方解除交易:因房屋不符合登记条件导致不能办理过户,或登记后因房屋被查封、冻结、封存等卖方的原因不能过户,双方须到住建部门提供查封、冻结、封存等证明,申请解除交易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托管银行依指令退回买方已存入的交易资金;

(3)买方未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期限内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资金监管协议自动解除;

(4)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屋交易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或被确定无效的,双方须到住建部门凭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解除交易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托管银行退回买方已存入的交易资金。

(三)全面实行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

实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及备案制度。经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的存量房交易,须先取得不动产产调信息,确认是可交易房源后,采用《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遵义市房产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完成交易网签,确保房屋交易网签数据及时、准确、真实,并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买卖双方,住建部门倡导买卖双方选用《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防止一房二卖,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动产登记工作

申请人在住建部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后,凭已网签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五)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自主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共同到政务大厅住建窗口签定存量房买卖合同、资金监管协议、首付款(或全款)存入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3)买卖双方持不动产权证申领监管资金。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代办流程

(1)买卖双方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签定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

(2)到政务大厅住建窗口签订资金监管协议,首付款或全款存入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合同网签备案。

(3)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转移登记。

(4)买卖双方持不动产权证申领监管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从业管理。各县(市、区)住建局对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全面实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持牌上岗、亮牌服务,督促过期证照及时续期和进行公示,落实诚信服务。从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方面,采取多方、多途径经纪服务内容中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监督管理,倡导行业自律,营造公开、透明、阳光的存量房交易市场氛围。

(二)规范行业自律。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及监管系统操作培训,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能力,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开展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按监管系统有关要求开展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的,及时给予自律处分,并向市、区住建部门反映。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住建、自然资源部门及监管银行要依托存量房交易场所、报纸、电视、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建立政府、企业、媒体、市民之间的互动机制,大力开展全市存量房交易管理服务宣传,普及交易资金监管理念,提高广大市民认知度,切实营造全市存量房交易管理的良好氛围,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知悉权益。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1:遵义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细则.docx

附件2:存量房买卖合同.docx

附件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docx

附件4:遵义存量房资金监管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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