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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建档案馆及相关单位:
现将《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22日
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利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规范芜湖市城建档案利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城建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芜湖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馆藏档案的查询利用。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城建档案利用是指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之相应主体对城建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等符合法定方式的利用。
第四条 档案利用者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请“建设工程档案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现场帮办等方式,进行城建档案查询利用。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申请利用馆藏城建档案,应当填写《芜湖市城建档案查询利用登记表》,告知利用目的,出具利用者身份证件,并提供与所查档案相关的有效证明。
(一)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等)查询利用相关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二)产权人查询利用产权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应出具建筑物权属证明,产权人系法人同时还应当出具单位介绍信。
通过买卖、竞拍、转让、合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利用城建档案,应提供购房合同、竞买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交易文件;付款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公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文书等)等权利之证明文件。
(三)委托他人查询利用相关城建档案,应出具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文件以及委托人自身作为本条规定的各相应主体需要出具的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查询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应出具业主委员会介绍信。
(五)物业管理公司查询利用管理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有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件。
(六)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案件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查询利用相关的城建档案,应当出具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和注明查询内容的法院调查令。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公务需要查询利用相关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
(八)科研单位、建设单位查询利用对应立项项目周边或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城建档案,应出具单位介绍信、科研项目或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须能够反映项目与利用者相关联)的合法证明,必要时应提供已取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九)其它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利用权限由市城建档案馆依据利用目的、相关证明综合确定。必要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单位介绍信应载明利用者姓名、身份证号、利用目的和具体利用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第六条 档案利用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建档案馆可以不予受理:
(一)申请利用的档案不在市城建档案馆保管范围内的;
(二)档案利用申请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相应内容提交合法有效证明的;
(三)属于国家规定的保密档案、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四)与移交、捐献、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七条 为保护纸质载体档案原件,档案利用以提供电子档案为主要方式。
第八条 档案利用主体查询利用城建档案时,不得涂改、伪造、损毁、转借、丢失档案,并履行相关保密义务;未经市城建档案馆同意,档案利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公开档案复制件内容。
档案利用者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相应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档案利用者应积极配合市城建档案馆做好档案利用效果反馈情况收集。
第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完整记录城建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不得泄露档案利用者有关情况,妥善保管利用者身份证件复制件、相关证明、保密协议等资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试行。原芜湖市建设工程档案查询利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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