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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关于政协吕梁市《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法规和有关制度的建议》第142号并案提案的答复

发布于:2024-09-27 08: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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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王士礼委员:

首先,真诚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关心和指导!

您与李庆威、薛晓宇、张志刚、宋钧等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法规和有关制度的建议》提案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制定《吕梁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

根据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人办发〔2024〕20号)文件,吕梁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吕梁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列为2024年的工作任务之一,计划10月底前完成立法工作,目前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吕梁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现在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阶段。

二、关于业委会(物管会)组建全覆盖工作的建议

业委会(物管会)是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桥梁”,有权

代表业主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范业委会(物管会)的组建和履职工作,2021年起相继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吕梁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与市委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办公事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提升治理能力的若干措施》,今年以来我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强化社区党建联建  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工作的通知》(吕住建函〔2024〕413号),明确“强化一个引领,着眼六个覆盖,完善七项机制”的“167”工作思路,一是市、县成立工作专班,街道建立联席会议,社区成立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构建起上下贯通、组织有力的指挥体系。二是明确了“县(市、区)委—街道(乡镇)党委—社区党委—小区党支部(物管会或业委会党支部)”四级党组织优势,将党的组织“根系”延伸至居民小区。三是坚持“支部建在小区上,治理抓在小区中,服务就在小区里”思路,持续推进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加大物业企业党组织组建力度,选优配强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同步接受物业服务项目所在社区党组织领导,将其打造成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的协同联动,推动完善党建引领下的“网格党支部+物管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治理服务体系。我市1976个住宅小区,共成立小区党组织1646个,组建物管会(业委会)1896个,物管会(业委会)成立党组织1859个,实现了互融互通,战斗堡垒向服务末端不断延伸。同时,开展党建示范小区创建。选择基础好、发展潜力大、具有特色的小区,按照党建引领好、参与治理好、群众评价好标准,在市本级打造党建示范物业服务项目5个,包括新城一号、泛华盛世、龙凤嘉园、凤凰山庄、兴盛苑小区,在全市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三、关于制定更加合理科学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工作的建议

为了彻底消除物业服务费“乱收费”“质价不符”“不公开不透明”乱象,2024年1月2日我局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执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项目等级核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执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项目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严格按照《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管理办法》和《吕梁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吕发改价服发〔2017〕425号)文件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等级执行。截止目前,全市应参与等级评定项目805个,已完成评定446个,评定率51.7%,对核定物业服务等级中发现服务质量不达标的项目,应责任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时限,直至问题整改完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限到期后仍整改不达标的,要重新核定并降低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截止目前,全市共有5个物业服务项目实行降级降费,对1个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媒体曝光。

四、关于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示的指导监督的建议

(一)严格落实物业服务收费公开公示制度,实现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结合物业服务项目等级核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示并及时更新企业营业执照、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24小时服务电话和受理保修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共收益管理及使用等信息。截止目前,我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项目945个,物业收费信息公开达到100%。

(二)严格建章立制,切实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公开公示。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信息公示行为,引导企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局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以及企业信用评价过程中,均将公示公开作为重要指标进行物业服务等级核定。在《吕梁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过程中,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公开公示行为专门设立相关罚则,在“物业服务人法律责任”第(三)款明确“未按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布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6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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