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免费领取会员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我局拟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为向公众告知相关事项,编制了《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管理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0日至4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传真:0415-2127906;
2.邮件地址:丹东市振兴区五经街六号(邮编:118000),来信请注明《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3.联系人:管启亮 电话:0415-2122802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8日。
附件:
《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处置企业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确保城市道路及环境卫生整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自2025年X月X日起,开展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处置企业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建筑垃圾处置(含资源化利用)的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的行政许可。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核准的企业和个人,违反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对象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工作的企业。个体车辆不得申请办理运输核准,企业车辆不得以个体名义申请办理运输核准。个体车辆承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需要和运输企业签订服务业务,由该企业负责申请办理核准。企业申请办理核准时包含非本企业车辆时,企业需出具和个体车辆签署的协议,并备案。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对象为从事建筑垃圾处置行业的企业,包括经营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建筑垃圾资源化活动的企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X月X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上一篇:政策新闻 | 赤峰市住建局第202507批申请建筑业企业厅级临时证书延续(委托审查)申报材料审查意见的公示
下一篇:政策新闻 | 安康:东坝内环路公厕周边绿化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