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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23〕23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我市已发布综合价格信息的水平预制构件:
一、不再执行《装配式建筑定额》中预制构件制作工程定额子目。
二、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装配式建筑定额》的相应预制构件安装定额中的预制构件单价按综合价格信息计价。
三、预制构件运输费用按《装配式建筑定额》规定另行计算。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或补充协议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装配式预制构件计价方法的通知》(泉建筑〔2023〕5号)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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