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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住建字〔2025〕27号
各勘察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规定》(晋建质规字〔2023〕4号),全面加强对勘察设计文件管理,现对太原市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规定如下:
一、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并满足晋建质规字〔2023〕4号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文件和规定要求。
二、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应由消防技术审查机构完成消防设计审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海绵城市设计方案、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人防工程及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均应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专家论证或预评审。
四、须进行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的项目,应按照《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重要工程施工图专家论证导则》(晋建质字〔2023〕72号)要求,在完成其他专项审查、论证后对项目勘察设计组织重要工程专家论证。
五、设计文件若涉及重大变更影响建筑整体消防设计的,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消防审查。
六、已完成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专家论证、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专家预评审、海绵城市设计方案专家论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确需变更绿色建筑等级、装配部位、装配率、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重要技术要求的,应重新申报进行专家论证或评审。
七、重要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布局、功能、结构形式、系统方案等涉及安全的重大变更,应重新申报进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
八、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与“主体施工”两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方案和主体设计文件的要求应一致。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勘察设计文件上传“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工作的通知》(晋建质函〔2020〕1237号)要求上传至“山西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消防审查验收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经平台附加二维码标识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为最终勘察设计成果。设计单位须从平台下载带有二维码标识的施工图纸交付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合规依据。
十、在住建系统各级各类监管、检查、技术服务中,一旦发现白图、草图、过程图等非正式设计图纸用于施工,应及时上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处理。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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