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主体资料,免费赠送VIP会员!
* 主体类型
* 企业名称
* 信用代码
* 所在行业
* 企业规模
* 所在职位
* 姓名
* 所在行业
* 学历
* 工作性质
请先选择行业
您还可以选择以下福利:
行业福利,领完即止!

下载app免费领取会员

NULL

ad.jpg

政策新闻 | 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5-03-17 11:06:16

网友投稿

更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消字〔2025〕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借助社会消防资源力量,有效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我局制定了《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济建消字〔202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借助社会消防资源力量,有效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鲁建消字〔202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使用及专家库入库专家(以下简称“入库专家”)履职、评价等过程。

    第三条  入库专家受济南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或住建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依据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密原则,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咨询论证、检查调查和研讨培训等工作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四条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组成

    第五条 专家库由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和推荐,本着“自愿申报、单位推荐、择优选用、涉及面广”原则,经符合条件者个人申请、有关单位推荐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评审后,择优选用,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消防有关技术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平公正,热爱消防工作,愿意积极提供消防验收相关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

    (三)熟悉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较强工作能力和协调水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五)具备相关专业(消防、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电力、石油化工、桥隧、设备安装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其中,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等执业资格者优先,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消防有关国家或地方技术标准规范的主要编制起草人员优先;

    (六)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有关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工作5年以上,且近5年内参与过至少2个建设工程的消防有关技术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可以承担相关工作,入库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四项基本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不受本办法第六条其他基本条件限制,参加入库专家征集或直接推荐:

    (一)两年内曾为住建部门提供过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技术支持工作(如现场评定、咨询论证、检查调查和研讨培训等),且表现较为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本人同意后,可由住建部门直接推荐参加入库专家征集,每次入库专家征集时同一人仅可接受一次住建部门直接推荐;

    (二)涉及建设工程消防有关特殊专业、特殊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经本人同意后,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荐参加入库专家征集;

    (三)两年内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或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办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技能竞赛中取得奖项(个人三等奖、团体三等奖及以上)的人员,可参加入库专家征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和自律要求: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规范;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密原则,对出具的结论、意见等工作结果负责;

    (三)履行职责时,与需要进行现场评定、咨询论证、检查调查和研讨培训等流程的建设工程相关建设责任主体有利害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结论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在需要保密的现场评定、咨询论证、检查调查和研讨培训等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讨论交流情况和专家组结论内容;

    (五)应做到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入库专家身份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受委托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研讨论证、检查调查等事项独立发表意见;

    (二)向住建部门提出合理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受邀参加住建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有关技术性活动,获取相关政策、文件、案例、简报等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五)可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入库专家应根据住建部门的需要,积极接受相应委托,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课题的调研、论证、制定等工作;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咨询论证、检查调查和研讨培训等工作;

    (三)参与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技术疑难问题;

    (四)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技术调查分析;

    (五)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六)承担住建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入库专家日常表现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对入库专家进行续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需要,期满后或任期中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征集、新增入库专家。

    第十二条  通过社会反映、个人主动报告等方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现入库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并公示后,在任期内移出专家库并解聘:

    (一)入库后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住建部门委托工作的;

    (三)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的;

    (四)履行职责时出现不当行为或严重失误、弄虚作假、未遵守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等情形的;

    (五)擅自以入库专家名义开展活动谋取利益的;

    (六)本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七)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被主管部门通报存在不良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入库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住建部门或住建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咨询论证、检查调查和研讨培训等有关工作时,可根据建设工程性质、特点、规模等因素及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匹配、能力胜任、利益回避原则,选取一定数量的入库专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住建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委托入库专家开展相应技术支持工作时,如发现入库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告。在入库专家征集阶段,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提出增减入库专家的建议。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或住建部门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委托入库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应支付的劳务报酬,由实际委托单位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任期对入库专家信息进行集中更新。除集中更新外,入库专家在任期内个人信息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主动书面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入库专家日常表现情况,在任期内按年度对入库专家工作能力、技术水平以及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作为续任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济建消字〔2023〕1号)同时废止。

来源:济南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3月17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未标题-1.jpg

上一篇:政策新闻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下一篇:政策新闻 | 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