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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房生
2024年11月27日,烟台市高新区海博路东科技大道南吾悦广场吾悦华府项目,进行消防设备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对作业现场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未能有效排查处置现场作业隐患,违章指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违法事实由《关于<烟台高新区山东宇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烟高〔2025〕1号)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20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538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鲁建安A(2018)8006492、鲁建安B(2013)8010568] 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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