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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建设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3月3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建设工程品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住房和建设领域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评估或者论证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三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按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有利于培育行业新质生产力,推进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建设工程品质,改善和惠及民生。
第五条 鼓励建设工程积极推广新技术,支持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率先应用新技术。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对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依法依规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第二章 新技术的推广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科技创新发展要求以及行业技术优势,围绕重点领域确定需要组织推广的新技术类别,编制新技术公告并对外发布,引导行业有重点地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新技术公告主要发布技术领域、技术类别、技术要点等。
第七条 市主管部门按照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规定,确定在本市具有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新技术成果,发布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推广目录主要发布技术名称、性能指标、适用范围、应用案例、申报单位等。
第八条 申请列入推广目录的新技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符合技术产业政策规定;
(三)通过国家认可的科技查新机构的科技查新;
(四)通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必要检验检测,技术经济指标优异;
(五)已在建设工程项目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在本市具有良好的推广价值和应用前景;
(六)申报单位有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提供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技术应用文件;
(七)申报单位持有技术核心成果,无权属争议。
第九条 依托本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转化形成的新技术成果,可以直接申请列入推广目录。
第十条 推广目录发布程序:
(一)市主管部门发布新技术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市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组评审;
(四)市主管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新技术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技术,市主管部门列入推广目录并公开发布。
第三章 新技术的应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合规、互利、诚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对于应用新技术的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单位应当加强新技术应用管理,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用的新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技术推广应用发展方向。鼓励相关单位积极应用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对建设工程应用新技术的统筹把关,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新技术应用有关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新技术的技术指标要求,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交底,根据需要在工程施工现场派驻勘察、设计代表;涉及施工安全的,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勘察、设计文件中的新技术有关要求,对工程应用的新技术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者测试,在施工前明确新技术施工要求,在施工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监理单位应当将新技术应用实施纳入监理范围。监理单位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未执行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处理;发现存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运维单位应当对运维管理范围内的新材料、新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巡查等日常管理,确保新材料、新设备正常使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单位应当加强新技术在建设工程应用情况的跟踪、自查和后评估,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及计价体系等。
第十四条 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向建设工程提供新技术的单位,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在建设工程应用前,提供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技术文件,向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交底并开展必要的人员培训;
(二)在建设工程应用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跟踪应用情况,发现问题时主动协助解决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三)在建设工程应用后,及时总结技术应用情况及取得效益,完善技术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对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机器设备等方面的新技术,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施工安全的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五条 国家、广东省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抗震设防、消防审查和验收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新技术应用应当进行审定、核准或者审查的,应当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建设工程应用新技术应当进行论证的,按照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新技术符合相关标准的性能要求。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集成应用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且符合本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市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确定为市建设科技计划的科技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八条 鼓励新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符合有关条件和发展需要的,鼓励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区域化、国际化标准。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评优评先中可以作为评价指标。
第二十条 科技应用示范工程及相关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符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规定的,可以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相关业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工程建设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管理平台,定期发布新技术推广目录、科技应用示范工程等相关技术及单位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建设工程新技术应用情况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推广目录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申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相关新技术从推广目录中撤销:
(一)在推广目录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在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降低质量标准、技术水平或者安全保障的;
(三)因不当应用新技术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四)抗拒、阻挠或者规避政府有关部门对新技术推广应用开展的监督、检查或者评估的;
(五)对新技术进行不实宣传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者新技术推广应用有关规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专业应当覆盖评审技术相关领域,按规定具有相关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具备丰富经验和良好职业操守。
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坚持公平公正,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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