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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作用,促进房屋市政工程领域专家库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和专家库人员更新调整工作,经研究形成了《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稿)》《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家库名单(2023年)》,现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7天(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20日止)。
监督反映电话: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0831-2338807。
附件:1.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稿)
2.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家库名单(2023年)
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专家库专家选聘、考评、管理和运用等。
第三条 专家库管理由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工作和日常管理由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原则上在宜宾市辖区范围内由科研、设计、勘察、建设、监理、施工、检测、造价咨询、市政、园林、建筑起重机械、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单位进行选聘。
第五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三)熟悉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扎实的理论和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房屋建筑、工民建结构、地基基础与岩土、市政桥梁和隧道、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网架与建筑幕墙、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建筑起重机械具备大专学历或中级职称及其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五)在工程建设、管理领域特殊专长,并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善于表达、有担当并经所在单位推荐;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在建设领域有不良行为记录,未计入失信人名录;
(七)身体健康,年龄宜为65周岁以下;
(八)无国家规定不能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专家的工作范围
(一)参与我市有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地方标准的制定;
(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参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建筑工地质量安全检查、督查;
(三)参与宜宾市建设工程“酒都杯”、宜宾市“标准化优美化工地”及其他工程奖项的评审;
(四)参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参与其安全技术论证(专家需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五)参与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及质量安全投诉处理;
(六)参与各类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培训;
(七)参与有关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考察、调研;
(八)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排查、评估等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九)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七条 专家推荐和聘任程序
(一)由各单位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申报,在专家自愿的基础上,由本人填写《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专家申报表》(附件1),申报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和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照片、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书以及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复印件),交由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初审(提交纸质资料时同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一套);
(二)申报专家经“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报市住建局审批,市住建局对符合要求进入专家库的专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纳入专家库管理;
(三)“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管理专家库”管理办公室设在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二楼;
(四)自2020年建立专家库起,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4月全月工作日。
第八条 入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技术交流咨询及评审等活动;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可优先获得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源;
(四)按相关规定获取劳务报酬;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的义务
(一)为全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急抢险及技术咨询提供科学严谨、真实可靠的建议和意见;
(二)受委托解答有关建筑施工方面对质量安全技术工作中相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三)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
(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提升业务技术水平,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活动;
(五)普及宣传质量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知识,积极配合相关培训工作;
(六)积极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排危工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按照“流动、择优”的原则,对专家实行动态化管理:
(一)按分类对专家进行统一编号,设立专家管理台账,建立考核制度,记录其基本信息、业务能力、履职情况、职业道德等。
(二)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在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家评分表(附件2),交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收集、整理、汇总、盖章后,每季度末上报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专家聘期内培训。由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开展入库或专项工作前培训。
第十二条 各区县住建局及相关单位按照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部署要求,可以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工作,专家费由用人单位自理,所需费用及劳务报酬可参照以下标准发放。
(一)市内每位专家半天劳务费400元,全天600元;
(二)市外每位专家半天劳务费600元,全天800元,差旅费由专家自理;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途中,应注意个人人身安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专家应自行购买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已包含在领取的专家费用中)。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方式
(一)抽取方式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指定抽取、指定+随机组合抽取等方式抽取选择专家。原则上,应根据使用需求,按照所需专家类别分别进行随机抽取,对专家能力有特定要求的可采取指定抽取。当专家库中专家不满足工作需要时,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选用库外专家时参照本办法管理并备注说明。
(二)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专家还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第十四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工作服务对象涉及本单位及人员的;
(二)工作服务对象涉及本人直系及与服务对象亲属关系的;
(三)与工作服务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工作结果公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的复审
(一)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两年,由宜宾市住建局根据工作需要或专家工作情况进行增减或轮换。专家库专家任期届满后,专家的聘任资格自动取消。符合条件的,对其资格进行重新考核认定予以续聘;
(二)专家库专家因工作变动、职务职称变化、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专家本人应及时上报宜宾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以便作出信息修改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纪律:
(一)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传递上级指示和反映情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组织纪律,接受社会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专家库专家在进行相关质量安全技术咨询、评审或其它活动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接收规定外的报酬和其他礼品(金);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专家库专家在接受委托开展的各项活动中,要接受社会监督,对被举报的专家,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报告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记录:
(一)一年内达到两次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的,或已接受但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工作的;
(二)在工作中存在明显失误,或泄露有关工作情况,但未损害工作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
(三)其他情形,但未损害工作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可)退出专家库:
(一)因年满65周岁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津贴等的特殊专家除外);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本市专家库专家工作的;
(三)自愿提出退库,且经批准的;
(四)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在一年内达到三次无故不接受工作安排,且未主动说明原因的;
(二)在一年内达到三次被用人单位评价专家能力不合格,查证属实;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工作服务对象财物或非法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存在违规泄露有关工作情况,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且已严重损害工作服务对象正当权益的。
(五)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工作结果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七)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库将实行专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本条(一)、(二)外,凡被取消专家资格的,要记录在案并进行通报,终身不再聘为本专家库专家。
第二十条 由于专家的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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