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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山东宇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35号

发布于:2025-03-18 11: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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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宇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902MA3DECCL16

地址: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樱桃园管理区1号楼205

法人:张伟

2024年11月27日,烟台市高新区海博路东科技大道南吾悦广场吾悦华府项目,进行消防设备安装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违法事实由《关于<烟台高新区山东宇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27”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烟高〔2025〕1号)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9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7〕090661]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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