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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十一条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二条相关规定,防城港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现场核查广西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8月22日-2024年9月24日生活污水实际外排量为0吨,应缴污水处理费数额为:1.4元/吨*0吨=0元。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0月2日
公示方式: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意见反馈说明:信函反馈意见可邮寄至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与更新科(邮寄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9号206室收,邮编:538001);
网络反馈意见可发至电子邮箱:szgysyk206@163.com;
如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770-2828682;
反馈有效期:同公示期;
反馈意见要求: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需要盖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名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地址。如有反馈意见不准确或不完整,无法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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