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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 林 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办理结果分类:A 市住建函〔2024〕35号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第2024038号(经济类17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建桂林市委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差异化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评估问题
根据《桂林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五城区范围内申请预售许可项目适用本办法,办法中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根据市建设工程综合监督站收集的五城区住宅楼、办公楼工程造价指标及典型工程造价指标确定的,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普遍为小高层建筑,而柳州市商品房则以中高层建筑为主,以施工合同金额确定监管额度,经对比,柳州市的监管额度比桂林市的监管额度要高。各县(市、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评估值需要相关县(市、区)自行出台《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确定本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造价指标。
二、关于优化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监管资金比例问题
《桂林市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结合我市五城区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于2022年9月印发实施,主要是适用于五城区,灵川县和临桂区参照《办法》执行。针对差异化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监管资金比例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各有关单位沟通交流,认真收集解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逐步优化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指导相关县(市、区)优化当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三、关于建议依据房屋建筑高度不同区别优化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和监管资金比例问题
我市中高层商品房主要集中在灵川县和临桂区,区别优化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和监管资金比例主要工作在灵川县和临桂区住建部门。建议灵川县和临桂区住建部门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在不突破上级部门对规范监管资金拨付的规定“首次拨付节点不得早于项目地下结构完成、首次拨付金额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25%,“主体结构完成一半”节点的使用比例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40%”,可根据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及实际销售回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项目使用监管资金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四、关于预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税金和管理成本以及人力成本等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相关费用问题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文件要求,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税金、管理成本、人力成本不属于工程建设费用,如将税金、管理成本、人力成本列入监管额度范围内,监管额度将会提高,且缺乏政策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项目开发需要配套相应的资本金,不能只靠售房款来支出税金、管理成本、人力成本等费用,超出监管额度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可由企业自行支配。
请贵单位继续对我们工作予以关心并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意见!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
分管领导:
具体承办人:唐繁德 联系电话:15777325366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
桂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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