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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遂宁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于:2024-10-30 1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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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9日,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接到投诉,称市河东新区某餐厅将废油出售给私人进行回收。经调查,该餐厅是将其经营产生的厨余垃圾废弃油脂交由遂宁某科技服务公司进行回收,进一步调查发现,遂宁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受绵阳市某油脂加工厂委托,于2023年3月1日在遂宁市开展厨余垃圾废弃油脂回收业务,截至案发时已分别在三家餐饮单位共回收餐厨废弃油脂5042斤,但并未在遂宁市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存在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结果】

根据《遂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食材废料、废弃油脂、······;”,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2024年9月29日,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河东新区分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遂宁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4日,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函,反映大英金海明珠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期间拒不停止土石方作业。经调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收到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出的《2023年12月20日0时启动颗粒物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后,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仍然在2024年1月3日进行土石方作业,且现场未进行湿化作业,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结果】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4年2月21日,大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四川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启动期间,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3日,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收到市国卫复审督查办来函,反映遂宁高新区碧桂园中环壹号小区3号门外空地有乱堆放的建筑垃圾。经调查,该建筑垃圾堆场是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于2022年3月开始在此处设置碧桂园中环壹号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的堆放场,受纳小区业主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但并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024年4月2日,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分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收到群众举报,称遂宁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证照不齐处置建筑垃圾。经调查,遂宁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其位于遂宁经开区明星大道315号的场地和厂房,收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将建筑垃圾进行粉碎加工利用,但该公司并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024年4月11日,遂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遂宁某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7日,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蓬溪县普安大道城东客运站斜对面有乱堆放的建筑垃圾。经调查,该堆乱倾倒的建筑垃圾系冯某某于2024年8月27日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将其所运载的建筑垃圾倾倒在蓬溪县普安大道城东客运站斜对面空地,体积约5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结果】

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因冯某某及时将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除,2024年10月22 日,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冯某某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5日,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安居区东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单位的多辆自卸式渣土运输车辆往工地外运输施工弃土等建筑垃圾,所运输的建筑垃圾无任何处置核准手续。经调查,该项目建设单位是遂宁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四川省某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是遂宁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均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就组织进行该项目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和结果】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2024年8月23日,安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对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四川省某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遂宁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3625元的行政处罚,对承运该项目建筑垃圾的遂宁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2362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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