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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24年11月5日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批次申办事项1项,经初审不符合要求。现将初审意见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2024年11月7日至11月11日)。
一、船山区清平街原化工厂宿舍危旧房改造项目建筑垃圾运输事项
(一)申办单位:遂宁市开发区勾勾运输经营部
(二)申办事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
(三)基本情况:遂宁市开发区勾勾运输经营部申请运输位于船山区清平街原化工厂宿舍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除垃圾,运输量约3800立方米,经分类处理后运输至位于遂宁经开区遂乐路双拱桥村的遂宁市巨龙水泥有限公司协同处置。
(四)存在问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行政许可条件之一为服务对象类型是企业法人。经核查遂宁市开发区勾勾运输经营部的营业执照,该经营部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有关条款,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范畴,不属于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
(五)审查意见:不同意办理。我局已一次性向遂宁市开发区勾勾运输经营部反馈审查意见及存在问题。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在公示期内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遂宁市船山区渠河中路663号建设大楼15楼1513办公室;联系电话:0825-2320318。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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