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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物业管理热点问题解答】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的行为

发布于:2024-11-14 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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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答: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履行职责;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提供的利益、报酬;

(四)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打击、报复、诽谤有关投诉、举报人;

(六)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解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

(七)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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