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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闻 | 济南市住建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2024-11-27 1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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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关于推进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建发〔202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我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补贴发放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

二、申请条件

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中低收入。中低收入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中等偏下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80%(含)之间。

(三)租房居住。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通过市场在相关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租赁的住房应当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发票。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四)其他。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三、保障标准及补贴金额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夫妻生育多孩,家庭成员4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家庭成员5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7元。

(三)补贴金额计算。申请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应保障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租金,超出核定发放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四、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对《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签字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出具的《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

4.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发票。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已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至本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三)核准。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申请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信息比对及核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剩余期限和收入认定剩余期限共同确定,最长1年,最短1个月。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或补贴协议执行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提出申请。

(四)发放。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对前3个月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实施复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末月将前3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告知申请人,自条件变化次月起不再发放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五)抽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对在保家庭补贴资格核准及发放情况实施抽查,年底前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在保家庭的检查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记。检查发现申请家庭存在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现象的,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补贴发放协议,并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五、政策衔接

莱芜区、钢城区在“济莱合并”前已纳入2019年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可按照原政策规定实施复核,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符合本通知申请条件的,也可重新提出申请。

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六、职能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指导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做好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性住房核查、网签备案核查工作;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公布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标准。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对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收入的审核认定工作,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我市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标准发布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四)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管理区域的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组织管理区域的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租赁合同备案,补贴资格核准、公示,以及资金安排、拨付、发放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各区财政部门对于市级财政拨付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享受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统计范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对已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且正在执行期的,可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原有租赁住房补贴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JNCR-2024-0150008住建、财政、民政关于推进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24〕4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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