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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推进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建发〔2024〕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进一步改善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引进人才的住房条件,推进我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补贴发放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
二、申请条件
济南市新市民、青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具有本市相关区户籍或持有相关区内各派出所发放的《山东省居住证》。
(二)稳定就业。
1.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全职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2.申请人在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养老保险须由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
(三)租房居住。申请人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相关区无自有房屋,通过市场在相关区租赁住房居住,并已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发票。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全日制博士每月补贴1500元;全日制硕士每月补贴1000元;全日制本科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每月补贴700元;其他学历学位及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每月补贴500元。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租金,超出核定发放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累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1个月。
四、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审核。
1.申请人下载“爱山东”APP注册个人账号,填报申请家庭信息,提交至系统审核。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发放资格凭证(泉城安居卡电子卡)。
2.取得泉城安居卡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补贴申请。用人单位进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业务系统,登录泉城安居信息系统平台单位账号,添加申请人信息,并实施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的,应同时提交租赁住房合同和租赁发票原件照片。
3.申请人已婚且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对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二)核准。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学历学位、毕业年限、养老保险、公积金、家庭自有房屋和租赁住房等信息的比对及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剩余期限、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和毕业5年之内剩余期限共同确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最长3年,最短1个月。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或补贴协议执行期间家庭情况、就职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三)发放。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对前3个月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用人单位需配合做好相关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每季度末月将前3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泉城安居卡,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告知申请人,自条件变化次月起不再发放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四)抽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对在保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记。抽查发现申请家庭存在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情形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补贴发放协议,并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
五、政策衔接
正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通过“泉城安居”平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协议的,可不再提供租赁发票或租赁备案材料。
六、职能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指导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做好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性住房核查、网签备案核查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三)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管理区域的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租赁合同备案,补贴资格核准、公示以及资金安排、拨付、发放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我市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享受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的,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统计范畴。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后,对已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且正在执行期的,可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原有租赁住房补贴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JNCR-2024-0150009住建、财政、人社关于推进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24〕5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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