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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青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青建办字〔2020〕48号)等有关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前,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在我局近期受理的信访案件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在未办理备案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房地产经纪和住房租赁业务,严重破坏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现梳理出在我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业务但未办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高风险企业65家(附后)予以公布通报。
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请房屋买卖或租赁当事人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审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房屋买卖或租赁当事人在房屋交易前,建议先登录“青岛网上房地产”“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查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在系统中备案公布,并同时查看企业信用、风险提示等信息,避免遭遇高风险“不良机构”。 在此,我局提醒广大租房市民朋友,通过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进行房屋买卖或住房租赁存在巨大风险,不要与其发生关联业务,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未备案高风险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信息公示(第二批).doc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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