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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
《西双版纳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分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我州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2024版),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西双版纳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分级标准(试行)》,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为:公示之日至2025年1月6日(10个工作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如对《西双版纳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分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在征求意见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详细理由和依据。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真实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注明单位和职务职称;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需提供单位全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2133125001@163.com,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邮件发送意见建议文件需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件。
特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2月23日
西双版纳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分级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州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政府定价目录》(2024版),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收费分级标准。
一、新建住宅物业交付使用之前,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的单元式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物业类型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县市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可在西双版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价格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不高于普通住宅物业收费分级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保障房管理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公共区域日常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保养)等费用组成,物业服务收费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不同服务要求、内容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按照相应服务类别和等级进行确定。一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二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2元/平方米·月;三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0.9元/平方米·月;四级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0.7元/平方米·月。
三、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初次认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法定程序,参照《西双版纳州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分级标准(试行)》选定对应的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对应等级的服务标准,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履约标准”》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备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之前将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提交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在售楼部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四、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可参考本标准重新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价格等。
六、配备有电梯、二次供水、集中供热、二次加压等公共用水用电费用及其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共同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代收代管,有关费用实行预收公摊计费,预计费用方案经公示,相关业主无异议后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每年至少公示一次收支账目。
七、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购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房屋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专有产权车库(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按同区域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但原则上不超过30元/个·月。
八、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每户不得超过2000元,非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可按每100平方米1000元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人员实行持证管理的,其出入证押金每人每本不超过30元,证件完好退回后,应如数退还押金。装修建筑垃圾清运收费可自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运,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属地政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装修完成后,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检查验收,没有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保证金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给业主。装修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装修业主应当及时修复;若不能及时修复的,可使用保证金进行修复,保证金有余款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修复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业主;若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修复费用的,业主应在修复期间5个工作日内补齐修复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结算修复费用时,应当出示修复工(料)价单,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对修复费用有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
九、除景洪城区(含嘎洒产业集聚区)外,其余各县可参照本分级标准制定本地标准。
十、本标准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西双版纳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西发改价格〔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征求意见稿)西双版纳州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202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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