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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的通知
漳建审函〔2024〕2号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营商环境,结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等新规新政及我市工作实际,决定进一步优化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取消审批事项
根据省住建厅统一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取消“既有建筑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个事项,不再区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和新建建设工程,对涉及既有建筑装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相关审批,统一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等事项规定进行办理。
二、精简申报材料
对标先进地市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精简审批申报材料,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报材料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五方主体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落实。
三、优化系统配置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等材料的格式范本已更新(附件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验比例也已调整(附件4),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事项配置信息,审批事项已移交审批局等其他部门的,请主动与事项承接机构联系,同步做好事项配置更新工作,确保与省标准化目录保持一致。
四、推行告知承诺
对其他建设工程中的一般项目,除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提供承诺书和消防验收备案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一般项目消防验收备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抽查比例调整为100%:
1.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备案的;
2.告知承诺备案项目的实际情况与建设单位承诺严重不符的;
3.经依法抽查不合格,或者整改复查仍然不合格的。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备案(告知)凭证撤销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对第三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其他
(一)加快审批服务效率。取消审批事项、精简申报材料、优化系统配置、推行告知承诺是我市住建领域推出的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要以加快审批服务效率为导向,从实从快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本次优化调整力度较大、涉及面较广,特别是消防设计审验工作方面的改革,除涉及新建工程外,更多涉及个体工商户店面装修等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建设工程,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要通过媒体政策解读、窗口现场答疑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前后各项工作平稳过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特别是精简的审批申报材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逐一予以落实,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后续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3.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封面)》
4.《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目录清单》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主管部门统一编制)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
我单位已知晓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 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承诺单位: (印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诺单位,一份存档。
(背面附行政机关告知)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1.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承诺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附件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提交的下列备案材料:
□备案方式为提交材料的:
□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方式为告知承诺的:
□ 1. 消防验收备案表;
□ 2. 告知承诺书;
□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
□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检查对象。
□该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我单位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请做好准备。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备案:□1.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3
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封面)
工程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目录清单
类型 | 功能 | 抽查比例 | ||
其他建设工程 | 重点项目 | 人员密集场所 | 1.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不低于60% |
2.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0㎡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
3.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且不大于10000㎡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
4.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 ||||
5.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
6.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
公共建筑 | 7.场所建筑面积大于300㎡、不大于40000㎡且建筑高度小于50m(除住建部第58号令第十四条第四、五、六、十款所列建筑功能类型和不大于1000㎡办公装修工程外)的公共建筑 | 不低于30% | ||
住宅 | 8.二类高层住宅 | |||
工业建筑 | 9.除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以外的丙、丁、戊类厂房和丙、丁、戊类仓库建筑 | |||
其他项目 | 10.中、小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 不低于20% | ||
11.其他丙、丁、戊类非客运专用车站、码头 | ||||
12.其余除一般项目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 ||||
一般项目 | 1.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办公建筑装修 | 不低于5% | ||
2.不大于300㎡的商业服务网点装修 | ||||
3.单、多层住宅建筑 | ||||
4.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除住建部58号令第十四条第四、五、六、十款所列建筑功能类型外)公共建筑 |
来源:漳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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