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免费领取会员
青建工〔2023〕253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青发〔2022〕20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建工〔2021〕25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和核查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扬尘治理方案,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的要求,细化管控措施和管理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承担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理责任,对扬尘治理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二、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
(一)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全面落实扬尘防治“六个100%”(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措施。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要求,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建筑垃圾消纳控制措施,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严禁随意抛掷及焚烧各类废弃物。市政工程应定时洒水喷雾降尘清扫,定时清理排水系统,施工泥浆采用密闭容器存放,不得排入市政管道,应配备施工车辆冲洗设备。
(二)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信息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建筑施工工地推广应用“智慧工地”监管系统,使用先进的施工扬尘防治技术和设备,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提升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智慧化、信息化监管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督查检查考核力度
(一)开展扬尘防治考核评定。各地主管部门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检查标准(试行)>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青建工〔2021〕256号)要求,建立建筑工地清单和台账,对建筑工地进行检查考核,按季度将所辖区域建筑工地检查评定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等动态情况进行汇总,并逐级上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各市州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填写附件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检查评定情况统计表),于2023年9月10日之前上报上半年考评情况,今后在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星期五及时上报上一季度考评情况。
(二)加大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检查。各级住建部门应结合2023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下半年“双随机”检查,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的日常检查和专项督导检查力度,对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建筑施工工地,限期整改;对扬尘防治控制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屡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或经多次整改但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仍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规严惩重罚。
(三)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调度工作。为切实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督查检查工作,有力提升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能力,推进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常态化建设,自2023年9月起,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周调度工作,请各市州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填写附件2(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情况统计表)、附件3(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问题清单统计表),并于每周周五之前报送厅建管处。
我厅将结合下半年“双随机”检查,对各地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各级住建部门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监管责任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施工扬尘污染问题突出及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予以通报、督办和约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田海霞 0971-6146181,18997125901
附件: 1.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检查评定情况统计表.doc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4日
本文版权归腿腿教学网及原创作者所有,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上一篇:政策新闻 | 关于开展2023年度阜阳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