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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建设单位、测绘单位: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产测量规范》《张家口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等技术性文件开展房产测绘工作,对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严格执行测绘单位准入、退出机制,严禁在房产测绘工作中,测绘单位与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恶意竞争,损害有关当事人利益。
三、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成熟、能顺利完成房产测绘工作的测绘单位。测绘单位在完成房产测绘工作后,应及时将房产测绘报告上传至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系统,并在系统内对房产测绘报告加盖水印。
四、建设单位将加盖水印的房产测绘报告、建筑施工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门牌证明等资料上传至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房产测绘面积管理系统,在完成房产测绘面积备案后,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可从张家口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取使用。
五、测绘单位应不断完善本单位房产测绘系统,并与市房产测绘面积管理系统有效对接,确保房产测绘面积备案管理工作规范、便捷。对暂时无法完成有效对接的,市房产测绘面积管理部门将免费提供房产测绘软件。
六、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房产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测绘面积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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